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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广西桂东人民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控制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都应转运至当地定点医院集中救治。
  (二)转运救护车所在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转运救护车所在医疗机构院感、护理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转运车辆、医疗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消毒;药械、总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转运车辆并定期检修。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参加转运的司机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知识培训,使医务人员、司机掌握预防控制知识及诊断、急救、隔离预防及洗消技术,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做好患者的院前救治、病情交接、相关报告与记录工作。   二、转运原则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采取隔离转运。用于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救护车其驾驶舱与医疗舱应严格密封隔离。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转运救护车应具备转运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基本条件,尽可能使用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转运时应保持密闭状态,每次转运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处理。转运危重病例的车辆除了按照救护车行业标准配备专用急救设备外,还应配备除颤仪、监护仪等必要的生命支持设备。急救药品的配备按院前急救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特殊药品按要求配备,防止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
  (三)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分开转运,均为一车一人隔离转运,患者须戴外科口罩。
  (四)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医用防护口罩、手套。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均须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运疑似、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及车内设备、污染物品必须清洁、严格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途中遇污染随时消毒。每次转运结束后,返回车辆停放在污染车场内进行终末消毒。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具用后应进行彻底清洁、消毒或灭菌。   三、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外科口罩→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车辆及设备消毒→转运下一例患者。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工作帽→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手套。
  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脱隔离衣或防护服→洗手或手消毒→摘口罩帽子→洗手或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对病情和转运安全性进行现场评估。
  1.病情评估。根据患者体检和监测数据判断患者病情严重程度。
  2.安全评估。对患者病情是否适合转运、转运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估。
  3.不宜即刻转运的情况。当患者出现不宜即刻转运情况,宜就地隔离治疗。必要时请专家会诊,待病情稳定后需要转运时再行转运。
  (四)院前医疗救治。主要是对症支持治疗,急救人员利用车载设备对患者实施生命体征的支持与监护,按院前急救诊疗规范采取相应治疗与急救措施。
  (五)负责转运人员的卫生处置。转运结束后,医务人员和司机按规定及流程脱摘防护用品、进行卫生处置。下班前进行手卫生,淋浴更衣。
  (六)救护车清洁消毒。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处理,严格终末消毒。
  (七)医疗废物的处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及疑似患者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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