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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交发〔2021〕24号)


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1年10月6日

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扎实做好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制定以下措施。
  (一)确保交通运输运行畅通。属地加强道路管养巡查,确保车辆运输畅通,全力保障交通物流网络畅通高效,特别是做好应急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等运输保障;推进客运逐步恢复正常运营,推动全市交通运输秩序恢复,支撑经济平稳运行。   (二)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困难。建立重点问题协调制度,建立重点运输企业及重点公路、铁路、物流等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主管处室人员与项目挂钩,掌握经营、建设动态,各企业上报需协调事项,相关处室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快建设形成有效投资。鼓励各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加大施工投入、优化施工组织,赶超项目计划进度。对超额完成建安投资计划的省市重点项目给予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考评加分,其中,10月份至12月份每月超额完成既定月计划10%及以上,在信用考核中一次加0.5分,每月加分可累加计算,但年度项目完成建安投资必须较年度计划目标实现增长,否则将不予计算加分。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主要包括: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等费用;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费用可按实计取,由代建单位认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   (五)奖励前期项目加快落地。制定重点推动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前期项目清单、新开工项目清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快前期、加大储备、滚动推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新国道324线提升工程、集美大桥提升工程等尽早开工,切实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在“六稳”工作中的先行作用。对10至12月按计划开工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六)减免出租车行业租金。进一步引导出租车(含巡游车、网约车)企业、巡游车共同投资人、网约车线下合作机构为驾驶员减免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缓解驾驶员营运压力,积极推动行业纾困减负。   (七)降低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运营成本。根据《厦门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商新增登记和服务考核管理方案》,积极引入新的卫星定位运营商,通过适度竞争、鼓励创新,引导卫星定位运营商为道路客货运输、出租车等企业减免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八)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采取临时延期措施。对厦门籍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其年审周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   (九)鼓励延长车辆保险有效期限。鼓励各保险公司与各道路运输企业协商,按照营运市场受疫情影响和车辆停运情况,适当延长车辆车险保单保障有效期限;推动完善保险招标机制,积极引入外地保险机构,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   (十)实施“不见面审批”。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就近办、咨询办、邮寄办等便民服务“六个办”,实现多种灵活方式下的不见面审批,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便捷审批服务需求。   (十一)支持物流企业降低成本。
  1.对承租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以及用地用于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物流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和受疫情影响的非国有物流企业免收2021年9月和10月租金,其他减半收取。鼓励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户减免或缓缴租金。
  2.加快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落实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冷链管理平台建设等政策资金奖励兑现,对扶持条件已具备确定性的项目和企业给予预拨扶持资金。   (十二)对疫情期间积极主动承担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等运输和应急运输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在疫情扶持政策落实、等级评定、信用考核、项目安排上优先扶持。   (十三)继续实施部分港口优惠政策。
  1.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1-2022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1号),继续实施部分港口收费降费政策,在减免兑现方面加快速度,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2.进一步推动“水路运抵、水路提离”模式业务开展,对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离的业务运营商,在厦门港完成水路运抵、水路提离重箱运量的存量给予每标箱50元扶持,增量给予每标箱140元奖励。为港口物流相关方增加提供厦门港与宁德、莆田、福州、泉州等省内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   (十四)支持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申请金融支持、税费减免、水电减免、营收奖励等政策和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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