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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宣传落实。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

  为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复工复产,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审慎缔结协议,规避“三项风险协议”
  所有经营者都应当独立作出市场行为决策、实施销售采购行为,不订立协调一致的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实质上协调一致的行为。一是不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与其他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招投标,交换敏感信息等行为。二是不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不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不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是行业协会不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上述协议。   二、合规合法经营,防止“六项滥用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遵循《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一是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采购商品。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是没有正当理由,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履行申报手续,合法进行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需将材料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箱fldj@samr.gov.cn;不方便网上申报的,可将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   四、研读政策措施,识别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遇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具体包括: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是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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