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82106004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3.16
- 施行日期:2020.03.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省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减征期间及险种
2020年2月至6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减半征收。减征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比例同步减半。 保障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不受费用减征影响。 已征费用处理
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费率缴纳减征期间费用的,多缴纳部分应作退费或冲抵应缴费用处理。 其他事项
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把握减征口径,严格按照参保主体属性,不以人员类别界定减征对象,确保减征政策精准落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减征期间结束后自动失效。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