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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交安监〔2020〕5号)


厅属各单位,交投公司: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交通运输系统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厅制定了《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于10月9日前报厅应急办。
2020年9月24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按照自治区党委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时处置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事件,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及服务保障,打赢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持久战,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厅系统各级单位及交投公司。
  2.1 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厅党委书记、副厅长李学东、厅党委副书记厅长艾山江·艾合买提担任;副指挥由刘平、王永轩、杨成连、高仙桂、郑明权等厅领导担任,副厅长级干部郑明权任常务副指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交投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级干部郑明权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厅安全总监居来提·吐拉洪同志担任。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厅安全监督处处长王兴华任组长,运输保障组由厅运输管理处处长鲁涛任组长,信息宣传组由厅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任赵勇、厅宣传教育中心主任吴健任组长,督导组由厅机关纪委书记王俊杰任组长。负责贯彻执行厅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策,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等职责,并督促落实交通运输系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保障工作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负责对接厅机关相关处室,做好交通运输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与自治区其他厅局、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协调厅属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拟定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政策,及时掌握和汇总疫情防控动态信息并向疫情防控常务副指挥报告。
  2.2.2 运输保障组:负责对接厅公路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交投公司,协调指导开设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物资运输,协调落实疫情防控所需应急物资和人员转运的运力准备工作。协调指导道路及城市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做好疫情期间运输保障、道路保通工作。
  2.2.3 信息宣传组:负责对接厅机关党委,严格落实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运输部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报送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最新动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及时宣传报道交通运输系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基本知识的普及宣传。
  2.2.4 督导组:负责对接驻厅纪检监察组、各单位纪检部门,督导交通运输厅厅属各单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情况。督导交通运输厅系统贯彻落实厅党委和厅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有关防疫工作措施、工作要求情况。督导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按照国家、自治区疫情响应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督办交通运输厅领导及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防疫工作批示指示落实执行情况。   2.3 各单位工作职责
  2.3.1 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应急预案、流程图及相应制度,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的跟踪。指导局属项目执行处、各项目指挥部及各PPP项目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流程图等,督促局机关、局属项目执行处、各项目指挥部及各PPP项目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机关及局属单位、各PPP项目工地的消杀、通风、人员摸排登记等,及施工工地、驻地、人员及设施设备的疫情防控工作。
  2.3.2 自治区公路局: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自治区公路局应急预案、流程图及相应制度,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的跟踪。指导局属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流程图等,督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单位内部的消杀、通风、人员摸排登记,及管养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的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管理的交通建设、养护等项目的人员、场地、施工工地、驻地、设施设备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相关应急处置车辆免费、优先通行,确保管养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安全畅通。
  2.3.3 自治区运管局: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自治区运管局应急预案、流程图及相应制度,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的跟踪。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单位内部的消杀、通风、人员摸排登记,及办公楼、设施设备的疫情防控工作。
  2.3.4 自治区交通执法局: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交通执法局应急预案、流程图及相应制度,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的跟踪。指导局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流程图等,督促局本部及局属各单位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单位内部的消杀、通风、人员摸排登记,及管养的治超站等场所及设施设备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认真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对国际道路运输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
  2.3.5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交通职业学院应急预案、流程图及相应制度,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的跟踪。指导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流程图等,督促院本部及各二级学院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教育部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按要求做好校园网格化封闭式管理,做好教室、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做好在外实习学生、在校学生及教职工的管理,加强涉校舆情管控,做好教育引导,保证学生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2.3.6 交投公司: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交投公司应急预案、流程图及相应制度,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的跟踪。指导各子(分)公司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流程图等,督促公司本部及各子(分)公司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单位内部的消杀、通风、人员摸排登记,及管养公路的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管理的交通建设、养护等项目的人员、场地、施工工地、驻地、设施设备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相关应急处置车辆免费、优先通行,确保管养公路安全畅通。
  3.1 预防
  建立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和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系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意见,落实预案等应急准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2 监测
  结合《交通运输厅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八项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建立疫情防控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参照相关防控和监测预警指南,突出抓好从业人员、旅客、交通运输工具、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施工工地驻地等的疫情防控早期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本单位所属人员发热人数、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列为疑似病例、确诊人数以及开展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等,确保交通运输环节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扎实做好新冠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
  国际口岸监测:自治区交通执法局要积极配合海关部门开展入境人员发热、呼吸道症状等监测,执行“一口岸一方案”“人货分离、分段运输、封闭管理”工作要求及疫情防控“零报告”制度,对一线执法人员和国际货运驾驶员、货场从业人员每14天或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做好入境车辆的消杀工作。
  重点场所及人员检测:各单位要结合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建立收费站、服务区、治超站、施工工地驻地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体温测量和“健康码”查验制度,做好监督戴口罩、测温、消杀等常规工作,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对重点人员核酸检测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登记入册。一旦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所属单位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依据流程配合做好科学处置。各单位要抓好办公场所、自管小区、培训中心、集体宿舍、食堂等重点场所消毒、消杀、通风等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其中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单位食堂等要做好学生、教职员工及从业人员等的健康监测,建立每日体温检测制度,观察询问是否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对出现上述症状者,及时报所属单位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3.3 预警
  3.3.1 预警信息来源: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社区提供的信息,其它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本单位自行摸排研判的信息。
  3.3.2 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的值守制度;
  (2)经属地党委、政府审核,依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特定措施、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交通运输系统及本单位的疫情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及时通报毗邻地区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乘运人员传播。
  (5)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领域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作出必要的应急准备。   3.4 预警解除
  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解除预警警报后,疫情不可能发生或对交通运输系统造成的危害确认已经消除时,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预警解除信息,响应单位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1 信息报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事发地、发现地的各级单位及交投公司应立即将事件信息报送上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越级直报厅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信息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告时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4.2 应急响应
  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发生后,经厅属各单位及交投公司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研判确需由厅层面协调解决的,报厅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响应决定,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不需由厅层面协调解决的,及时将疫情处置结果报厅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厅本级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风险区域以及对出入风险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在属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4.3.2 厅本级、厅属各单位负责本级机关及本系统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排查统计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职工直系家属中的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情况,排查相应人员的交通圈、生活圈、交往圈,准确掌握所乘交通工具的时间、班次等信息,通报所在社区及上级单位部门,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前期检疫、隔离等工作,听从所在社区后期安排,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清洁工作,并在本级范围内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4.4 响应结束
  与交通运输系统有关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决定,响应单位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上级单位。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1 队伍保障
  厅系统各单位要组建应急保障处置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配合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卫生健康、疫情防疫等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人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6.2 物资保障
  厅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卫生健康、疫情防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使用机制,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合理调配和使用能力。   6.3 资金保障
  厅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物资等需要,要对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交投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   6.5 生活保障
  事发地厅系统各单位要做好参加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6 人员防护
  厅系统各单位要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教育培训
  厅系统各单位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卫生健康、疫情防疫等部门开展面向干部职工及从业人员等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活动,增强社会群众的防范意识。
  7.1 预案修订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形势变化及使用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应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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