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卫应急发〔2012〕74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和技术指导作用,特制定了《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决策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成立兰州市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和技术指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负责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变更、撤并的意见,受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咨询组织,应当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主动参与的原则,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研究,为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七)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公共卫生、临床救治、卫生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管理、协调本组的业务工作及日常活动。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联络员,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原则上,联络员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指定1名人员承担本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也可酌情吸收部分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有良好的敬业和奉献精神,能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五)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0岁以下,女性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条 委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任,任期2年。期间,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聘任程序:
  (一)采取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和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遴选工作,拟定委员名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二)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任务;
  (四)在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连续3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工作例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审议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可临时召开相关委员参加的咨询会议,研讨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决定采用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组活动规则,明确组内委员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专业组活动规则应当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年度例会、各专业组的日常业务活动、有关专题会议和专家现场指导等。   第十九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定期编印《专家建议》,用以刊发专家建议、专题报告和工作动态等。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