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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人力资源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奖励操作办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人力资源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奖励操作办法
(宁人社函[2020]1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支持企业组织返宁务工人员有序来宁复工的通告》(第12号)要求,鼓励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专业人力资源机构精准对接企业复工复产成功推荐缺工人员,现就相关认定奖励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专业人力资源机构为本市范围内复工复产的企业推荐新增人员上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推荐成功就业奖励。
  (二)专业人力资源机构成功为企业推荐新增人员就业,并经所在区人社部门认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每家人力资源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推荐成功同一人就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二、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可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一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承诺书》;
  2、《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申请表》;
  3、《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花名册》。
  (二)审核
  1、受理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审核用人单位是否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批准或备案的复工企业;用人单位是否有报政府部门的缺工登记;人力资源机构是否在本区纳税。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人力资源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不属于经批准或备案复工的或未申报缺工登记的企业,不予受理。
  2、审核
  核查申报单位推荐成功就业人员花名册,以及推荐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对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将《奖励申请表》、《汇总表》于一级响应解除一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核查人力资源机构资质,抽查复核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汇总后将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报送的汇总表,将一次性奖励拨付至相应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应的人力资源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该奖励费用江北新区自行负担;其他区按人力资源机构纳税所属区,市级财政承担25%,区级承担75%。
  本办法执行至疫情一级响应解除。
  附表:
  1、《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承诺书》
  2、《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申请表》
  3、《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花名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附表1: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承诺书

  本机构符合申报推荐成功就业的范围及条件,现向审核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机构已合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提供的花名册人员均由我单位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
  3、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自愿接受下列处罚:
  (1)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补贴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补贴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补贴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单位:(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名称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

 

劳动保障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户账号

 

用人单位确认推荐

就业情况

经确认,该机构推荐成功就业人。 (用人单位盖章)

申请奖励总额

 

区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经认可和审核,符合享受推荐成功就业奖励人,金额元。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部门

复核意见

经复核,符合享受推荐成功就业奖励人,金额元。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人员花名册
  人力资源机构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证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社会保障卡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区人社部门核实

是否就业登记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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