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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财社〔2021〕179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21〕196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社〔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经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2021年2月6日-6月30日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金额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下达你市、县(市、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用于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可结合实际,统筹用于对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并列入相应的支出科目。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已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   三、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于2021年底前将相关指标发文和拨付凭证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2022年1月8日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详见附件2)上传至文档云指定文件夹[路径为: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社保中心)-疫苗费用结算-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附件:
  1.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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