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清单的通知
(宁工信政策[2020]15号)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0日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清单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指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宁信用办〔2020〕2号)要求,结合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订本清单。

  一、豁免对象
  本清单适用于南京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二、豁免条件
  (一)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造成较大潜在风险。
  (三)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豁免。   三、可豁免失信行为
  序号:可豁免失信行为
  1、被监察、监测单位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3、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
  5、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
  6、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
  7、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   四、实施措施
  对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但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依法允许企业先行限期整改的,在原有整改期限基础上延长14日。限期整改期限内仍无法整改到位的,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或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期限,已复工复产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自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算。未复工复产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自主管部门明确的复工复产之日起算。
  (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满足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三)同一家企业因同一失信行为只可豁免1次。   五、职责分工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节能监察事权划分的通知》(宁政发〔2013〕116号),涉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用能单位的豁免措施,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实施。涉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用能单位的豁免措施,由各区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散装水泥行政执法领域的豁免措施,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实施。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散装水泥行政执法领域的豁免措施,由各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异议申请
  企业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豁免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七、实施期限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