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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措施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措施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自然资发〔2020〕2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我局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措施实施细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工作措施实施细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政项目工程规划审批工作措施实施细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控规修改维护优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2.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政项目工程规划审批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控规修改维护优化实施细则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一、提前介入,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前期服务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主动与急需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沟通联系,提前介入,摸清用地需求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积极协调解决用地和征地拆迁问题。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修改(调整)进度。对于不符合规划且具备修改(调整)规划条件的急需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支持;项目所在辖区内规划指标不足的,在全市范围内综合平衡。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基本农田补划条件的重大项目,如项目所在辖区内补划潜力不足,无法在本辖区内补齐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解决。
  新开展项目原则上要在20日内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加快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审查及上报审批工作;出具方案听证纪要、审查意见或方案批复文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公告时间不含在内),最大程度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三、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力度。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保障:一是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四大战役”项目“四建一通”工程、“四好农村路项目”以及“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全部纳入自治区使用专项指标范畴,实行核销;二是优先使用自治区已下达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安排指标,先报先用,实行核销;三是盘活历年确实无法继续报批的项目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安排给其他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急需用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水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占用水田的,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自行落实占补平衡;不足部分优先由我局从市级指标储备库调剂;如市储备库指标仍无法保障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   五、加快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到位意见书办理进度。为完善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积极与城区(开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对接,建立定期协调会商制度,排出计划,建立台账,督促城区(开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尽快完善项目违法用地立案卷宗,及时报送至我局;办理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到位意见书压缩至1个工作日。   六、实行预审查、容缺审批,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三级联审远程报批系统,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查,实时指导辖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善补正材料。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批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需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对涉及违法用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需补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可实行承诺受理审查,查处到位意见书须在用地批复后60日内补齐。
  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符合审查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50%。   七、指导县(区)、开发区高效开展征地工作。针对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对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的土地征收材料提出新要求的问题,我局正在出台指导意见,详尽分析新旧法的土地征收程序的异同,对告知事项、土地现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内容均做具体指导,并制作小视频发给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确保各县(区)、开发区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2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
审批工作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我局全面推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房建类项目建设工规划许可承诺审批范围及报建要求
  南宁市中心城范围内于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房建类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均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的报建技术要求及相关承诺书样本参照我局2019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流程相关事项的通告》执行。   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的许可方式
  建设单位参照承诺书样本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报建方案符合相关要求,报建方案经“电子报批指标校核软件”校核,我局驻市民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涉及的审批事项均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核查,在通过核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三、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的核查工作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发出当天,由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和技术审查单位联合开展事后核查(属于南宁市建筑风貌艺术专审会审查范围的房建类工程建设项目,我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同步启动艺术专审工作),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不涉及整改的,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核查确认存在问题需整改的,我局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经核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不限于虚假数据、虚假技术指标、原件作假或私刻相关单位公章等情况)的项目,我局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艺术专审范围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方式,分阶段审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后,先对建筑单体平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复印件,我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同步启动艺术专审工作。
  (二)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方式征求意见,如不涉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修改内容,先行批复通过部分的建筑外立面方案,修改内容待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完善后另行批复。
  (三)对于同时需召开技术审查会及建筑艺术专审会审议的项目,将技术审查会、艺术专审会合并召开。   五、对建筑风貌艺术评审项目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筑风貌艺术评审项目分类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要求,对建筑风貌艺术评审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六、承诺制审批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问题。建设单位可通过承诺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先行领取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增设网上银行交费方式。   七、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前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八、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申请人通过“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大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经我局驻市民中心政务服务窗口预审后,采取邮寄的方式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我局驻市民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办理。项目审批期间,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企业群众咨询、在线答疑,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顺利推进。审批结果材料领取方式由窗口领取变更为“快递出件”。相关办理信息如下 :
  (一)房建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咨询/预约电话:0771-4977550。
  (二)线上申报途径:登录“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大厅”(网址:http://116.1.203.47:7601/)搜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进行办理。
  (三)线下邮寄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7楼B区一站式并联审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综合窗口(B725、B726)。邮政编码:530221。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3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政项目工程规划审批工作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以赴做好市政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容缺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设单位申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审批的单位实施一对一服务,1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先行开工建设函,后续补发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优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中的评审、论证等工作,疫情期间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2020年计划开工的线性工程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查工作,2020年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线性工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不在承诺制审批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场站类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三、取得用地的政府财政投资公交停车场、首末站、排涝泵站、变电站纳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流程相关事项的通告》适用承诺审批的项目范围。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1个工作日办结,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核查。事后核查按《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流程相关事项的通告》的程序开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抽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不涉及整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社会投资项目的市政类工程规划许可在疫情期间有效期满的可顺延到2020年6月30日。   五、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项目规划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申请人采取邮寄的方式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我局驻市民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办理。项目审批期间,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企业群众咨询、在线答疑,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顺利推进。审批结果材料领取方式由窗口领取变更为“快递出件”。相关办理信息如下 :
  (一)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咨询/预约电话:0771-4977551。
  (二)线下邮寄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7楼B区一站式并联审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综合窗口(B723、B724)。邮政编码:530221。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4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控规修改
维护优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控规修改维护优化实施细则:   一、优化控规修改维护适用范围
  (一)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招商项目、产业项目以及民生保障项目,如仅涉及一个街区控规调整的,按控规维护方式开展调整工作。
  (二)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招商项目、产业项目以及民生保障项目,如涉及多个街区控规调整的,按控规修改方式开展调整工作。   二、优化控规修改维护程序
  (一)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重大招商项目、产业项目、民生保障项目需启动控规修改维护工作的,可先行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规划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维护的相关程序工作后补。
  (二)确需开展控规修改的,不再单独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及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共同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明确控规修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或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已研究明确需启动控规修改工作的,视为已完成修改必要性论证。
  (三)精简专家评审环节,将原现状评审会、中期成果评审会合并为一个评审会召开。
  (四)采用多种形式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采取书面征询专家和部门意见的方式开展。
  (五)控规修编论证公示以及控规修改维护规划草案主要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开展。
  (六)属控规维护的,草案公示期间可同步出具相关用地蓝线、规划设计条件供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规划成果报备后,核发正式的用地蓝线及规划设计条件。
  (七)属控规修改的,控规修改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予核发项目用地蓝线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第二点第(三)、(四)、(七)条执行,其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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