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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为保证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顺畅和各项应急工作的迅速、有效开展,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程序中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震、洪涝干旱、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煤矿事故、交通事故、暴力恐怖事件、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紧急事件。

  一、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地震灾害处置程序
  1.地震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地震局在最短时间内将震情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地区应急办,24小时应急电话:2237082,下同)。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地震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发生4.5级以上地震,按照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等领导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地震发生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地震局,并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地震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地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地震局、军分区、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灾情,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地震灾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下同),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4.5级以上地震不超过2小时)。
  (二)洪涝干旱灾害处置程序
  1.洪涝干旱灾害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洪涝干旱灾害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洪涝干旱灾害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出现垮坝、较大干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按照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等领导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水利局和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水利局和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洪涝干旱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军分区、武警支队、农十三师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并要求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会。研判灾情,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洪涝干旱灾害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大、重大洪涝灾害不超过2小时)
  (三)火灾处置程序
  1.火灾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公安消防局在最短时间内将火灾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火灾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专员。
  3.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火灾发生,按照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指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公安消防局,并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公安消防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火灾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公安消防局、卫生局(火灾涉及企业时通知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灾情,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火灾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大、重大火灾事故不超过2小时)
  (四)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程序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安监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故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并随时掌握事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安监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安监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故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领导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故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煤矿事故,按照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并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煤矿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故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六)交通事故处置程序
  1.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公安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故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专员。
  3.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按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公安局,并随时掌握事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公安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故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七)暴力恐怖事件处置程序
  1.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公安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件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件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按照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指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同时报告地委总值班室和地委秘书长。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公安局,并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公安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公安局、军分区、武警支队、农十三师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件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八)群体性事件处置程序
  1.群体性事件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公安局、信访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件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件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专员。
  3.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按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公安局、信访局,并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公安局、信访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需要地区处置的群体性事件,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信访局、公安局、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所属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件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九)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1.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故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专员。
  3.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人员伤亡(或疫情可能较大面积传播及有较大面积传播趋势)的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件,按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指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卫生局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随时掌握事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应级别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故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领导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地区领导指示,将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大、重大事件不超过2小时)
  (十)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处置程序
  1.动物疫情事件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畜牧兽医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件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件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专员。
  3.对可能造成疫情大面积传播和人员传染伤亡的动物疫情,按分管副专员、秘书长的指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畜牧兽医局,并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处置措施,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畜牧兽医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件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大、重大疫情不超过2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地区应急办掌握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各联动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并保证联络畅通,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充分准备。
  (二)地区应急办要认真履行应急职守职能,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熟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程序和专员、常务副专员、各副专员、秘书长、各副秘书长的分工。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充分发挥信息枢纽的作用,上传下达、迅速准确、紧张有序,随时跟踪事件情况并及时上报,积极协调做好会议室、车辆使用等具体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若接到国内外人士、记者电话要求了解情况的,不论自己是否了解详细情况,一律不得擅自作出答复。属国外人士或外国记者的,可建议他们与地委宣传部外宣办联系,属国内记者的,可建议他们与地区应急办领导或地委宣传部新闻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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