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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相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相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活动事项的调整情况告知如下: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9日的开庭、听证、调解、质证、询问等诉讼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2、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立案信访窗口暂不接待来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向我院申请立案(包括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群众申诉信访等事项,原则上应利用广西移动微法院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法院通知书所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过网上办理或电话咨询,尽量避免现场办理。网上立案不便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听证、调解、质证、询问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或涉及疫情较多地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4、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因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敬请谅解。
  5、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所有来我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未戴口罩、未经安全检测的,不得进入中院机关办公场所和审判法庭等场所,请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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