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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的通知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局属医疗卫生机构、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的通知》(黔委发电〔2020〕2号)精神,严厉处置影响正常防控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及考核评价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39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筑卫健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完善医警联动机制,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安全。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处置影响正常防控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12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和17家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有关情况。市卫生健康局将按照《省发改委、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家单位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8〕1451号)有关要求,及时将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相关信息上报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联 系 人:政策法规处 徐玲
  联系电话:87987262、87987071(传真)
  邮箱地址:swjj_zcfgc@guiyang.gov.cn。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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