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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8〕4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7日

  毕节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五)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合力。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毕节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扶贫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毕节飞雄机场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治非洲猪瘟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落实省级对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领导全市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扑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非洲猪瘟疫情;监督和指导县区扑灭较大(Ⅲ级)非洲猪瘟疫情。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水产局,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洲猪瘟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三)市指挥部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1.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1)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和技术规范,做好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研究制定全市非洲猪瘟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3)成立疫情应急队伍,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加强管理,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及通讯工具等。(4)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指导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牲畜按规定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被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毒;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牲畜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屠宰场(点)做好牲畜及产品检疫工作;指导疫情发生地加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群众的宣传工作;测算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工商部门职责: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生猪交易市场(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督促餐饮企业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入生猪养殖场(户)。
  3.卫生部门职责:协助开展疫区内人员防护、检查站(点)消毒等技术指导,做好防疫知识宣传。
  4.扶贫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区域内生态扶贫养殖项目监管;禁止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在疫情应急处置期间擅自调运生猪;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项目养殖档案并加强管理,疫病防控等工作。
  5.商务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牲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7.发展改革部门职责:积极协调和争取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重大疫病防控能力。维护牲畜及其产品市场价格稳定。
  8.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牲畜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牲畜及其产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查处妨碍防疫、疫情处置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1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协助工商部门关闭城区范围内疫区生猪交易市场(点)。
  11.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按规定处置病死牲畜、病畜和带毒牲畜。
  12.环保部门职责: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并参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1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加强上市牲畜及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14.民政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15.宣传和文化广电部门职责:负责在疫情发生后,指导新闻媒体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对疫情进行准确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16.教育部门职责:加强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发生疫情时,保障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周边乡镇学校营养餐有效供给;加强学校食堂泔水管理,严防流入生猪养殖场(户)。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疫情排查组、染疫动物扑杀组、疫点疫区封锁组、医疗救护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群众疏导组、专家技术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等。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五)应急管理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工商、食药监、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调度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专家技术组:从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成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演练和疫情现场诊断并提供初步诊断结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诊断结论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的确诊结果作为市指挥部进行疫情应急处置的主要依据。
  3.疫情排查组:由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调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牲畜疫情排查,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等。
  4.染疫动物扑杀组:由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卫生、农牧等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对染疫牲畜按规定进行扑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扑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疫点疫区封锁组:由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协助相关乡(镇、街道)落实执法人员设卡布点,关闭牲畜交易市场,严禁生猪进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相关部门,积极保障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燃油、挖掘机、药品(消毒药)、动物疫苗、扑杀补助款等。
  7.现场秩序维护组:由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
  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协助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的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
  9.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由宣传、文化广电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治引起社会恐慌。
  10.群众疏导组:由事发地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安排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及周边群众的安抚、疏导工作。
  (一)疫情监测。由市、县两级动物疫控机构负责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交易市场、屠宰场、异地调入的牲畜及产品等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牲畜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抽样检测,对未经免疫的牲畜进行血清学检测。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疫情预警预报。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请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报告内容包括:发病牲畜的主要症状、时间、地点、数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具备非洲猪瘟疫情典型症状的可初步认定为临床疑似病例,应于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同级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一)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较大(Ⅲ级)疫情。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在15日内,我市2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并流行。
  (2)重大(Ⅱ级)疫情。我市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3)较大(Ⅲ级)疫情。在我市交界处公路、铁路关口和港口(空港、河道)等调入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在辖区内养殖及屠宰等场所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自治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市范围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在邻近疫区及重要的市际间通道关口设置检查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时,我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
  我市发生重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应迅速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全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自治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相关县(自治县、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向社会发布Ⅱ级疫情预警时,暂停从发生疫情地区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我市发生较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自治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相关县(自治县、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暂停从相关关口、港口所在地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向社会发布Ⅲ疫情预警时,暂停从发生疫情地区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立即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指挥部向上一级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响应。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养殖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养殖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政府依法发布封锁文件;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五)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猪均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地的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本级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级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的应扑杀范围内至少空栏6个月以上。   (六)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及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组织领导。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物资保障。各县(自治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本级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财政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四)宣传教育。各县(自治县、区)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要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上级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预案由毕节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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