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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11号——关于流动人口主动申报有关个人信息事项的公告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11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上级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流动人口主动申报有关个人信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防控疫情的命令、通告、公告、文件,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2020年1月15日以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包括跨县(市)区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屯)申报暂住登记。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经营类住宿场所的,经营类住宿场所负责人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重点疫情地区往来人员,要同时报告社区、辖区派出所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经营类住宿场所负责人、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1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登记报告。2020年1月15日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3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暂住登记。公告发布后来我市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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