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黔卫发办〔2010〕8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疾控中心,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信息,我厅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卫生行政部门
  (一)系统建设。组织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统一规划和建设,使之覆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经费保障。为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用于设备更新、网络租赁和维护、相关技术培训、督导检查等。
  (三)制度保障
  1、规范辖区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放射科及检验科登记簿等记录,并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2、建立辖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指定辖区疾控机构负责疫情通报工作,通报类别包括定期简报、专题简报和暴发疫情简报三类,通报对象包括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辖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暴发时向比邻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督导检查。将传染病报告管理纳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定期与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通报,奖优罚劣,对迟报、瞒报行为进行处罚。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组织专家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级认定,组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暴发疫情应急处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1、日常监测管理
  (1)每日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审核至少2次。审核时限为: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网络报告至审核时限2小时;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网络报告至审核时限24小时。
  (2)每日对辖区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1次。
  (3)每日对辖区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监测,如发现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以及传染病聚集性病例,应立即核实并立即向相关业务部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控中心报告。
  (4)建立疫情信息沟通登记制度。对电话、传真及其他形式的疫情信息报告应及时登记。
  (5)实行专病报告的传染病,专病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并每日进行审核、查重。
  2、建立异常监测信息快速反应流程
  动态监视本辖区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重点建立对异常监测信息快速反应流程,包括快速确认异常信息、处理应对等环节。异常监测信息主要包括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可能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不明原因肺炎以及本地罕见传染病或其它不明原因发病、死亡等。
  3、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管理
  (1)检查指导。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评估与调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零缺报情况、报告及时性、审核及时性、查重等报告质量、硬件及网络正常使用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对所发现问题追踪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检查指导频次。省级疾控中心对辖区零缺报县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辖区零缺报县的50%以上,少于10个零缺报县的全部进行检查指导;市级对辖区零缺报县全部进行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对辖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指导每月1次,对所有乡镇卫生院检查指导每年至少1次。在传染病聚集性发病和暴发时,县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不定期检查指导频次,市级以上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县级疾控中心检查指导质量的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追踪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传染病监测资料分析利用与反馈
  (1)开展传染病监测资料日、周、月、年周期分析;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
  (2)按照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负责落实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二)传染病网络直报技术培训
  1、日常培训与交流。通过日常检查对同级、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在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时给予解决或答复,及时指出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2、定期培训。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技术培训与交流每年至少1次,内容包括传染病信息报告规范管理、监测资料分析利用、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及质量管理措施与改进等。
  (三)网络直报设备及信息安全
  1、网络直报条件。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应配备用于网络直报专用工作的电脑(宽带上网)、激光打印机等必备办公电子设备。
  2、疫情信息安全
  (1)疫情数据应当及时备份,收发与疫情信息相关的电话、传真、邮件及文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
  (2)除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跨地区流行的其他传染病疫情外,一律不得在疫情资料上标注“秘密、绝密”字样。涉密资料传输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3、用户安全。各级疾控疫情管理员及进行传染病监测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不得使用疫情专用电脑登陆与卫生工作无关网站。   三、医疗机构
  (一)传染病报告管理
  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规范使用,登记齐全、填写规范,无漏登和缺项。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9项基本内容。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等10项基本内容。
  2、建立传染病诊断阳性检测结果反馈机制
  (1)建立检验、影像等辅助检查科室的门诊和住院部异常化验结果反馈机制,建立登记本登记反馈记录或医生签字。登记项目至少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病人姓名、年龄、检查结果、检查日期。
  (2)检验、影像等辅助检查科室医务人员不得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传染病报告,应由临床医生根据反馈结果结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做出诊断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依法报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报告病例进行查重。对一次或多次接诊到症状类似的多例可能有传染性的病例时,应立即向辖区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2)时限要求
  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诊断至网络报告时限2小时;乙类和丙类传染病诊断至网络报告时限24小时。
  (3)建立自查制度。确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含分管院长及各相关科室主任等)、自查、周期、自查内容(报告、反馈与沟通、及时报告率、重卡率),开展自查评估,发现漏报、不及时报告等问题时,提出针对性处理及整改措施并追踪措施落实情况。
  (4)建立奖惩制度。将传染病报告与管理纳入本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对不及时报告、漏报及其它不按照规范报告的应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对于传染病报告先进工作者应给予奖励。
  4、建立医院内传染病疫情分析、通报及处理机制
  (1)院内明确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本院传染病报告数据的常规分析,分析不同时期医院接诊的主要传染病,并将分析结果在院内及时通报。
  (2)院内应制定对可能的传染病暴发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与流程。
  (二)技术培训与考核
  应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的技术培训,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要求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及时学习卫生部下发有关传染病诊断、报告、防治管理方面的文件,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三)网络直报设备及信息安全
  1、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科室应配置网络直报设备,包括网络直报专用计算机、上网设备、报告专用电话或传真机,计算机操作系统齐全,有正版防病毒软件。
  2、妥善保管网络直报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使用疫情专用电脑登陆与卫生工作无关网站。
  3、纸质传染病报告卡至少应保存3年。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