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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2020年1月30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开展立案、缴费、提交证据材料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三、四川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尽量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   四、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五、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   六、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执行力度,用好“阳光执行”系统,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七、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或者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执行等措施,法院将在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办理。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一些地区交通关停等影响,敬请谅解。   八、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量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全省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和回复。   九、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法院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十、广大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均可拨打12368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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