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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黔交运〔2020〕1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金融办、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金融办)、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道路运输企业渡过难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经营负担
  (一)鼓励免收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鼓励全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免收道路运输企业3个月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二)鼓励适当降低承包费、管理费、台班费。针对疫情期间停运情况普遍、乘客少、运营产值低等情况,运输企业要加强与从业人员沟通,坚持“同生存、共发展”的经营理念,采取减免承包经营、企业管理费用等措施,切实减轻从业人员负担,兼顾做好企业发展、从业人员生存和行业稳定。
  (三)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对运营车辆保险费用给予适当优惠。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道路运输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情况,在车辆续保时,依法依规给予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最大限度的费率优惠。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有关要求,协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缓解物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五)减免企业部分税收。按照国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名单执行),免征增值税。   二、缓解资金压力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道路运输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稳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道路运输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按照国家政策相关规定,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七)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对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但未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省财政厅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后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稳定生产经营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道路运输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产、停运期间,组织企业停工或轮休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对疫情影响期间组织线上职业培训的道路运输中小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九)落实稳岗支持政策。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道路运输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界定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疫情期间,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业务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办理事项快速办结。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法及时申请办理的经营许可、换发道路运输证照、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考虑到疫情影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条款,自疫情结束后开始计算。
  (十一)优化教育培训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从业人员集中学习,充分利用从业人员网上继续教育、“黔道安”等线上平台,开展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优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效率。
  (十二)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对道路运输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本意见印发后,国家、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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