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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闽建筑〔2022〕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和“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对新冠疫情防控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结算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应急工程计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明确约定计算办法、价款支付以及结算方式。   二、应急工程执行我省现行计价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合理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
  (一)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水泥、混凝土、钢材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其他材料(设备、成品箱房除外)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30;应急工程人工费按照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调整。各地未发布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调整系数由发包人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现行预算定额未编列项目或应急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工,按直接成本加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计算综合单价,直接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用工数量及人工单价、材料用量及其单价、机械使用时间和租赁单价均按照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三)疫情封控期间因材料供应困难、运输成本高,材料价格高于各地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应急工程建设期间,因疫情防控产生的以下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1.人员滞留、隔离、食宿、防护等费用。
  2.闭环管理、机械设备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自备应急电源等费用。
  3.其他专项费用。
  (五)应急工程造价不下浮,不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赶工费、干扰费。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应急工程计价和工程结算。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意见所指的应急工程,由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认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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