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本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海关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 公布日期:2020.04.02
- 施行日期:2020.04.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本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失业保险各参保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7号)精神,现将开展2020年度省本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度省本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中涉及政策的有关时间顺延1年。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标准执行。 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资料,经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开展审核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企业审核情况报告后,省直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作出认定结论。 对2020年度已享受了“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标准”稳岗返还资金的,又符合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海关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4月2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海关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