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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鞍卫发[2015]85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鞍钢卫生处,委直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我国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生,疫情的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及时发现和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规范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国卫办疾控发〔2015〕34号,见附件),请各地区、各有关医疗机构在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安排部署,特就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疫情。   二、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要落实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发现、报告的各项工作措施。各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实验室检测准备工作。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将采集的标本由县级疾控中心送至市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综合防控能力。   六、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略)
鞍山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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