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组织2011年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组织2011年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的通知
(锡卫疾控〔2011〕1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社事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重点传染病防治措施,提高防治工作质量,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1〕27号)精神,我局决定组织2011年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现将《无锡市2011年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1年列入考评的项目为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免疫预防工作、结核病防治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考评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结果将于2012年初公布。 考评指标的选择主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本着不需专门调查获得客观数据的原则,主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核查。部分指标涉及新的工作要求,即自该项工作要求正式实施之日起统计。 考评对象为全市9个市(县)、区,每项指标按照各地的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将各地每项指标得分相加,对列入考评的四项工作分别计算总得分。凡得分居全市前列的或者较2010年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市卫生局将分别授予“质量考评优秀奖”和“质量考评进步奖”。
附件:无锡市2011年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指标(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
考评指标 | 定 义 | 分值 | 计算方法 | 备 注 |
指标1: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综合评价 | 计算传染病疫情报告卡重卡率、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网络报告率4项指标,以综合评价疫情报告质量。 | 10分 | 疫情报告质量综合率(%)=网络报告率×0.3+及时报告率×0.3+及时审核率×0.2+(1-重卡率)×0.2。 得分计算:10分×疫情报告质量综合率。 | 由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
指标2:急性传染病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率 | 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急性传染病(除流感外)监测哨点中,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年度监测工作任务项目的平均比例。 | 10分 | 以监测点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监测点的完成率,其中分母为:监测方案确定的任务项目总数,分子为: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的任务项目数。超额完成任务的,以100%计。 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辖区内各监测点的平均完成率。 得分计算:10分×平均完成率; 辖区内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监测哨点的地区,按其它各地的平均分计算。 | 以各地上报的监测工作报告、数据为依据,并参考日常督导检查情况。 |
指标3:10种重点传染病个案流调率 | 10种重点传染病完成个案流调病例数占当年报告病例数的平均比例。 | 10分 | 10种重点传染病包括:霍乱、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出血热、狂犬病、登革热、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病种的流调率,其中分母为:当年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分子为:分母中及时完成个案流调的病例数。 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市(县)区重点传染病的平均流调完成率。平均流调完成率=(Σ分病种实际流调率/《省疾控中心2011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求的各病种流调率)/10,实际流调率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以完成率为100%计算。 得分计算:10分×平均流调完成率。 | 以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按病例现住址统计。 |
指标4:9种重点传染病病例实验室诊断率 | 9种重点传染病报告病例中,经过实验室诊断的病例所占的平均比例。 | 10分 | 9种重点传染病包括:霍乱、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出血热、登革热、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病种的实验室诊断率,其中分母为:当年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分子为:分母中及时经过实验室诊断的病例数。 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地重点传染病的平均实验室诊断率。平均实验室诊断率=(Σ分病种实验室诊断率/《省疾控中心2011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求的各病种实验室诊断率)/9,各病种实验室诊断率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以100%计算。 得分计算:10分×平均实验室诊断率。 | 以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按现住址统计。 |
指标5:腹泻病人检索率 | 计算腹泻病人检索率和总人口腹泻病人检索率,以评价腹泻病人检索工作质量。 | 10分 | 腹泻病人检索率,指当年登记的腹泻病人中已进行病原菌分离检索的人数。总人口腹泻病人检索率,指当年检索的腹泻病人占本地常住人口的比例。以市(县)区为单位,腹泻病人检索率≥15%,总人口腹泻病人检索率≥1‰;两项指标各占5分,单项达标得5分,单项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 以各市(县)区月报表数据为依据。 |
指标6:霍乱弧菌外环境监测完成率 | 计算外环境霍乱弧菌监测完成率,以评价霍乱外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 10分 | 分母:市疾控中心印发的《无锡市2011年霍乱防制工作计划》要求各地完成的外环境监测标本份数。分子:实际完成的外环境监测标本份数。得分计算:10分×监测任务完成率。 | 以各地月报和总结报表、报告为依据。 |
指标7:流感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率 | 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和《职业暴露人群和环境监测标本监测方案(无锡版)》的要求,综合评价流感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5分 | 下列10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哨点医院每周ILI报告无缺报、迟报; ②哨点医院每周采集监测标本5-15份; ③哨点医院采集标本7天内送检率达100%; ④各网络实验室每周进行核酸检测的标本≥40%; ⑤标本的核酸检测在收样后7天内完成率达100%; ⑥各网络实验室每年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至少30株; ⑦上送毒株送检日期与标本采集日期的间隔不超过1个月; ⑧上送毒株经国家流感中心复核的毒株分型一致率≥90%; ⑨各网络实验室每年冬春季(1-4月)采集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血清至少40份,分别由江阴、滨湖完成; ⑩各网络实验室每季度采集禽流感环境监测标本至少10份,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分时间段完成。 总分为15分,其中第6、8项各占3分,第9、10项各占1.5分,其余每项各占1分。 得分计算:各单项达标可得单项满分,单项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各单项得分相加为该指标的最后得分;江阴、滨湖可获第9项单项加分。 | 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和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的数据为准。 |
指标8:手足口病监测工作质量 | 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要求,考评8个单项指标,以评价手足口病监测工作质量。 | 15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8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普通病例检测达标率(1-12月份月报分析中达标的累计县区数/1-12月份有普通病例报告的累计县区数)达100%; ②重症病例个案流调完成率达100%; ③重症病例病原学检测率达100%; ④死亡病例个案流调率达100%; ⑤死亡病例病原学检测率达100%; ⑥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标本送检率达100%; ⑦普通病例复核一致率≥90%; ⑧重症病例复核一致率达100%。 总分为15分,其中第1项占4分,第2、3、4、5项各占2分,第6、7、8项各占1分。 得分计算:各单项达标可得单项满分,单项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各单项得分相加为该指标的最后得分。 | 以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其中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原则上按照病例现住址进行统计。 |
指标9:菌毒种收集和复核率 | 计算各地对伤寒和菌痢菌株、病毒性肝炎血清标本的收集率,以评价有关菌毒种收集复核工作质量。 | 10分 | 下列4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①伤寒菌株收集率不低于当年报告病例数的5%;②痢疾菌株崇安、南长、锡山、惠山、江阴、宜兴每年上送数不少于2株,北塘、滨湖、新区每年上送不少于1株; ③一级医院报告的病毒性肝炎病例血清标本上送率≥5%;④二级医院报告的病毒性肝炎病例血清标本上送率≥5%。总分为10分,第1、2项各占3分,第3、4项各占2分。得分计算:第1、2项按照各地实际上送菌株数量按比例得分。第3、4项按报告的不同型别肝炎分别计算不同型别肝炎病例的血清标本上送率,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上送率,平均上送率≥5%可得单项满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各单项得分相加为本指标的最后得分。 | 各地伤寒、菌痢菌株收集上送数以省疾控中心最终复核鉴定为伤寒、菌痢菌株数量为依据。病毒性肝炎血清标本以上送标本数为准,量不足1毫升为不合格。 |
备注:“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部分共9项指标,总分为100分,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地总得分;对在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20分。总得分居全市前3位的,可获得“2011年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质量考评优秀奖”;对比2010年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可获得“2011年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质量考评进步奖”。
2011年无锡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指标(免疫预防工作)
考评指标 | 定 义 | 分值 | 计算方法 | 备 注 |
指标1:免疫规划疫苗抽查接种率 | 抽查免疫规划疫苗的实际接种率,以评价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质量。 | 19分 | 通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按每种疫苗每个市(县)区随机抽取210名应种儿童,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每种疫苗的实际接种率。其中脊灰、麻疹等2种疫苗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乙肝、卡介苗、百白破、A群流脑、乙脑、甲肝、麻风腮、白破、A+C群流脑等9种疫苗接种率应达到90%以上,乙肝疫苗首针及时率应达到90%以上,麻疹疫苗初免及时接种率应达到90%以上。 得分计算:以上13个单项指标,脊灰、麻疹2种疫苗接种率、乙肝疫苗首针及时率、麻疹疫苗初免及时接种率4项指标,单项达标得1.3分,其他9个指标,单项达标得1分。各单项指标每提高(下降)2.5个百分点加(减)0.1分,扣完为止。 | 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准,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实际接种率。 |
指标2: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个案流调率 | 5种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报告病例中,及时完成个案流调病例数占当年报告病例总数的平均比例。 | 10分 | 5种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包括:乙型肝炎、麻疹、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新生儿破伤风。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病种个案流调率,其中分母为:当年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分子为:分母中及时完成个案流调的病例数。各病种个案流调率应达到90%。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地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的平均流调完成率。平均流调完成率=(Σ分病种实际流调率/90%)/5,实际流调率达到或超过90%的,以90%计算。得分计算:10分×平均流调完成率。 | 以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及相关疾病专报系统数据为准,按病例现住址统计。 |
指标3: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病例实验室诊断率 | 4种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报告病例中,经过实验室诊断的病例所占的平均比例。 | 8分 | 4种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包括:乙型肝炎、麻疹、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病种的实验室诊断率,其中分母为:当年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分子为:分母中及时经过实验室诊断的病例数。各病种实验室诊断率应达到90%。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地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的平均实验室诊断率。平均实验室诊断率=(Σ分病种实验室诊断率/90%)/4,各病种实验室诊断率达到或超过90%的,以90%计算。得分计算:8分×平均实验室诊断率。 | 以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及相关疾病专报系统数据为准,按病例现住址统计。 |
指标4:免疫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率 | 按照市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年度监测工作任务项目的平均比例。 | 6分 | 以监测点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监测点的任务完成率,其中分母为:监测方案确定的某项免疫监测项目合格标本采集数,分子为:已完成的该项免疫监测项目合格标本采集数。超额完成任务的,以100%计算。 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辖区内各监测点的平均完成率。 得分计算:6分×平均完成率。 | 以市级实验室收到各监测点采集的合格标本数为依据。 |
指标5: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工作质量 | 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要求,考评6个单项指标,以评价AFP病例监测工作质量。 | 12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6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1/10万; ②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率≥80%; ③AFP病例麻痹后14天内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80%;④AFP病例粪便标本采集后7天内送检率≥80%; ⑤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调查表上报率≥80%;⑥无标本或未采集到合格标本的AFP病例的5名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采集率达到100%。 得分计算:以上6个单项指标,第1、6项指标单项达标得2分;第2-5项指标单项达标得1.2分,每提高2.5个百分点加0.1分;各单项指标未达标不得分。 | 以AFP病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
指标6:麻疹监测工作质量 | 按照《全国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省疾控中心下发的《江苏省麻疹疫苗应急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考评10项指标,以评价麻疹监测工作质量。 | 15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9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麻疹监测病例中的排除病例报告发病率≥2/10万; ②麻疹疑似病例48小时完整调查率≥80%; ③麻疹疑似病例实验室血清检测结果7天内及时报告率≥80%; ④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采集率≥80%; ⑤麻疹暴发疫情血清学确诊率≥90%; ⑥采集病原学标本的暴发疫情数占暴发疫情总起数百分比≥80%; ⑦麻疹疑似病例7天内及时诊断排除率(分母:麻疹疑似病例总数,分子:终审日期距离报告日期≤7天的麻疹疑似病例报告数)达到100%; ⑧麻疹病例个案规范应急免疫符合率(分母:麻疹确诊病例(临床确诊和实验室确诊)发生数,分子:符合规范要求的麻疹疫苗应急免疫次数(符合规范要求是指:应急免疫人数≥100人或集体单位全体人群接种;应急免疫工作开始时间距首例麻疹病例报告时间不超过7天,且应急免疫工作在一周内完成;主动搜索、流行因素调查工作及时开展)达到100%; ⑨辖区内麻疹发病率低于上一年度。 得分计算:以上9个单项指标,第1、7、8项指标单项达标得1.2分,其他6个指标单项达标得1分;第2-6项指标,每提高2.5个百分点加0.1分;各单项指标未达标不得分。 | 以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
指标7: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工作质量 | 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考评8项指标,以评价AEFI监测工作质量。 | 12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8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报告率≥90%; ②需要调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率≥90%; ③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调查后7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率≥90%; 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在调查后3日内报告率≥90%; ⑤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关键项目填写完整率达到100%; 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类率≥90%; ⑦以市(县)区为单位预防接种反应报告率达到0.5‰以上; 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因素调查、相关标本采集完整率(分母:省市接报的严重AEFI和有纠纷的AEFI个案总数,分子:AEFI病因推断相关因素调查完整、相关标本采集完成的个案数)达到100%。 得分计算:以上8个单项指标,第3、8项指标单项达标得2分,其他6个指标单项达标得1分;第1、2、3、4、6项指标,每提高2.5个百分点加0.1分;各单项指标未达标不得分。 | 以AEFI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
指标8:预防接种票据化管理 | 考查预防接种票据发放、使用情况,以评价票据化管理水平。 | 4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2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①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票据持有率(分母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总数,分子为:分母中持有预防接种票据的儿童数)应当≥95%; 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票据使用率(对指标1抽查接种率的儿童中,核查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的预防接种票据使用情况,分母为:应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剂次总数,分子为:分母中已使用预防接种票据进行接种的针次数)应当≥95%。 得分计算:以上2个单项指标各占2分,单项达标得2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完为止。 | 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为准,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实际率。 |
指标9: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运行监测与管理 | 按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运行监测与管理要求,考核6个单项指标,以评价信息系统运行质量。 | 8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6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监测报告率(分母为:运行质量监测方案要求上报的监测报告次数,分子为:实际报告的次数)应达到100%; ②预防接种单位上传率(分母为: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总数,分子为:抽查辖区内某时段一周内上传数据的预防接种单位数)应达到100%;③预防接种信息三天内上传及时率(分母为:所抽查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总条数,分子为:分母中在三天内上传的预防接种信息条数)应≥95%;④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完整率(分母为:所抽查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总条数,分子为:分母中录入完整的预防接种信息条数)应≥95%; ⑤上传符合率(分母为:上一年度建卡儿童数(含出生儿童和流入儿童),分子为:当年上传的儿童数)应≥95%; ⑥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重点统计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应种未种率(分母为:上一年出生的常住、流入和迁入的适龄儿童总数,分子为200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某种疫苗应种未种人数)应<15%。 得分计算:以上6个单项指标,第1项单项达标得2分,第2、3、4、5项单项达标得1分,各单项指标未达标的每下降2个百分点减0.1分,扣完为止;第6项指标占2分,每种疫苗达标得0.4分,未达标不得分。 | 以省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和专题调查结果为准,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实际率。 |
指标10:疫苗和冷链管理 | 按照疫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考核6个单项指标,以评价疫苗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 | 6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下列6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①第一类疫苗分发计划下达率(分母为:所辖镇街道总数,分子为:下达第一类疫苗分发计划的镇街道数)应达到100%; ②疫苗出、入库信息网络报告率(从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中随机抽取20个批次疫苗信息,在疫苗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出入库信息。分母为:20个批次,分子为:分母中已录入报告疫苗批次数)应达到100%; ③疫苗出、入库信息系统录入正确率(以市(县)区为单位从疫苗管理信息系统中抽取20个批次疫苗信息。分母为:20个批次,分子为:分母中疫苗出入库信息记录完整无差错批次数)应达到100%; ④每批疫苗接收或购进验收规范符合率(分母为:抽取市(县)区本级、2个镇街道全年所有批次入库疫苗记录数,分子为:分母中入库疫苗有批批检合格证和运输温度合格证明等文件备案的入库疫苗记录数)应达到100%; ⑤疫苗储存温度实时监测合格率(分母为:辖区内装有温度实时监测系统、并在使用的冷库总数,分子为:分母中没有发生报警的冷库数)应达到100%; ⑥疫苗运输温度实时监测合格率(分母为:疫苗运输总次数,分子为:疫苗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温度报警的疫苗运输次数)应达到100%。 得分计算:以上6个单项指标,单项达标得1分,单项未达标不得分。 | 从疫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之日起统计,通过专用网络报告系统统计。 |
指标11 现代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完成率 | 加分项目 | 5分 | 根据每年市卫生局制定的现代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加分,完成当年所有任务数满分,未完成任务根据完成比例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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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免疫预防工作”部分共11项指标,总分为105分,以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地总得分;对在免疫预防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20分。总得分居全市前3位的,可获得“2011年免疫预防工作质量考评优秀奖”;对比2010年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可获得“2011年免疫预防工作质量考评进步奖”。
2011年无锡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指标(结核病防治工作)
考评指标 | 定 义 | 计算方法 | 数据来源 | 评分方法 | 任务分解 |
指标1:结核病患者/可疑者总体到位率≥85% | 当年通过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和疾控机构追踪到位的以及其他情况下到位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数占应转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数的比例。 | 分母:当年应转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数。 分子:分母中,当年转诊到位、追踪到位和其他到位人数的合计。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场督导。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总体到位率,未达标不得分,达到85%者得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加0.2分。 | 各非定诊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率100%,转诊率100%;各市(县)区疾控中心总体到位率≥90%。 |
指标2: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 | 当年开展筛查工作的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占所有密切接触者的比例。 | 分母:当年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数。 分子:分母中,当年开展筛查工作的密切接触者数。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筛查率,未达标不得分,达到95%者得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加0.6分。 | |
指标3:转入患者的到位信息反馈率≥90% | 当年跨区域转入的肺结核患者中向转出地定点诊疗机构发送到位反馈单的患者所占的比例。 | 分母:当年跨区域转入的肺结核患者数。分子:分母中,向转出地定点诊疗机构发送到位反馈单的患者数。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反馈率,未达标不得分,达到90%者得10分,增加1个百分点再加0.3分。 | |
指标4:肺结核患者系统管理率 | 上一年辖区内已登记的肺结核患者中,已实行系统治疗管理的患者所占的比例。 | 分母:辖区内指定的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上一年所登记的肺结核患者总数,从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获得。 分子:分母中已登记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按时查痰、实行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达到规律治疗的患者数。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场督导、电话抽查。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得9分,其他市依次减1分,最低市1分。 | 各辖区≥95% |
指标5:药品破损率<3% | 当年破损药品总量占药品总量的比例。 | 分母:当年年初药品库存数量和年内接收药品量的合计(盒/支)。 分子:当年破损的药品总量(盒/支)。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药品破损率≤1%者得10分,≥3%者不得分;介于1%-3%之间的按比例得分。 | 各地疾控中心、 |
指标6: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合格实验室所占的比例 | 辖区内基本设施配备合格的结核病实验室占所有定点诊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的比例。 | 分母:辖区内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实验室总数。数据来源于结核病实验室省级现场督导结果统计。 分子:分母中,基本设施配备合格的实验室数。数据来源于结核病实验室省级现场督导结果统计。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场督导。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依次减1分,最低1分。 | 主要考核:江阴、宜兴、锡山、惠山、滨湖定诊医疗机构 |
指标7:出现定性偏差痰涂片的实验室数 | 在盲法复检中,出现定性偏差痰涂片的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实验室数。 | 辖区内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的实验室中,经盲法复检发现有定性偏差痰涂片(低假阳与低假阴片累计达到2张及以上或出现高假阳和/或高假阴片)的实验室数。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市级盲法复检。 | 未发现有定性偏差痰涂片的地区得10分,有1家实验室发现有定性偏差痰涂片者扣5分,有2家及以上实验室发现有定性偏差痰涂片者不得分。 | 主要考核:江阴、宜兴、锡山、惠山、滨湖定诊医疗机构 |
指标8: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99% | 当年按要求时限及时上报各种结核病个案信息的记录数占辖区内上报病案信息记录数的比例。 | 分母:当年辖区内上报病案信息的记录数。 分子:分母中,能够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各种结核病个案信息的记录数。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达到99%者得10分,未达标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扣完为止。 | 主要考核:江阴、宜兴、锡山、惠山、滨湖定诊医疗机构 |
指标9: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转归信息完整率≥95% | 当年上报病案信息中,有完整转归信息的记录数占录入病案信息数的比例。 | 分母:当年辖区内上报的病案信息记录数。 分子:分母中,有完整转归信息的记录数。 | 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达到95%者得10分,未达标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扣完为止。 | 各辖区 |
指标10:当年结核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当年确定的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管任务完成情况,“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全球基金项目、中盖合作项目、耐药患者监测与防治等工作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 | 根据当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并参考日常督导情况确定。 * 肺结核患者发现任务完成率(95%) *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与患者治疗管理相关的费用除外)使用率(100%) * 国际合作项目指标完成率(100%) * 耐药患者发现任务完成率(90%) * 建成医疗、疾控、基层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 根据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年省、市级督导情况综合判定。 | 采用综合评分方法 | 各辖区 |
备注:“结核病防治工作”部分共10项指标,将10项指标的得分相加,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地总得分;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20分。总得分居全市前3位的,可获得“2011年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优秀奖”;对比2010年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可获得“2011年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进步奖”。
2011年无锡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指标(艾滋病防治工作)
考评指标 | 定 义 | 计算方法 | 评分方法 |
指标1: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 | 通过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 | 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当年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数(绝对值)以及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后的增长率(相对值)。 | 将绝对值、相对值分别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最低得1分。在此基础上,按绝对值得分占70%、相对值得分占30%计算该指标最后得分。 |
指标2:当年随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数和正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数 | 当年随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数和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且在当年年底仍存活的艾滋病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总数 | 截至当年年底,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统计各地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总数以及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总数。 | 将随访数、治疗数分别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最低得1分。在此基础上,按两项得分各占50%计算该指标最后得分。 |
指标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流调完成率 | 指当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完成流调的比例。 | 分母: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人数(不含被羁押人员)。分子:分母中完成个案流调(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流调完成率达到95%以上且传播途径不详率低于5%的地区得5分,在此基础上完成率(或不详率)每提高(或下降)1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4:哨点监测任务完成率 | 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艾滋病监测哨点中,按照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任务的平均得分。 | 以艾滋病监测哨点为单位,按照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和全国统一的哨点监测评分标准计算每个哨点的得分(满分40分:完成监测样本量20分,样本来源10分,按时上报5分,数据质量5分)。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哨点监测工作平均得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平均得分达到34分的地区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或下降)1分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 | 当年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比例。 | 分母:当年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分子:分母中在当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达到85%以上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或降低)2.5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 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落实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不含被羁押人员)的比例。 |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7: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 | 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在治病人数占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数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仍在治的病人数。分子:分母中在本年度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4次随访的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8: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 | 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CD4检测人数占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人数的比例。 |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的人数。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母中实际进行CD4检测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9: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 | 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的在治病人数占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数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仍在治的艾滋病病人数。分子:分母中在本年度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的艾滋病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 | 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以及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配偶/性伴,在本年度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的人数(不含外籍和港澳台病例、当年死亡病例、被羁押人员),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人数(不含外籍和港澳台病例、死亡病例)之和。分子:分母中,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1:抗病毒治疗比例 | 截至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各地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占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在上一年1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间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CD4计数小于350/mm3)的人数比。 | 分母: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在上一年1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之间上报过的任意一张随访记录表上报告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分子:分母中与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身份证号或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编号的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2: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 | 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始治疗且在当年12月31日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分子: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3: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 | 治疗12个月时病人依然存活并仍坚持治疗的比例。 | 分母: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总数。分子:分母中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地区得9分,其他地区依次减1分,最低得1分。 |
指标14: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率 | 已经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含检测点)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占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 | 分母:截至上年底,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总数。分子:截至当年底,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含检测点)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覆盖率每提高(或降低)5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15:当年艾滋病防治项目工作量完成比例 | 各地免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人数、监管场所艾滋病抗体检测人数、预防性传播高危人群覆盖人数、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CD4检测人次数、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病毒载量检测人数等8项工作分别达到当年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年度任务的比例。 | 单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达到当年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得10分;达到目标值的80%及以上,按比例得分;未达到目标值的80%,不得分。8个单项工作得分相加即为总分(满分为80分)。 | 以市(县)区为单位,总分达到65分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得分每提高(或降低)2.5分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指标16: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参加率及合格率 | 参加率指提供梅毒诊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国家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比例;合格率指参加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且考评合格的比例。 | 分母:参加率为辖区内提供梅毒诊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合格率为参加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实验室数。分子:参加率为参加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实验室数;合格率为在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中考评合格的实验室数。 | 以市(县)区为单位,参加率达到75%以上且合格率达到90%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参加率(或合格率)每提高(或降低)5个百分点则加(或减)1分,得分以9分为限。 |
备注:“艾滋病防治工作”部分共16项指标,将16项指标的得分相加,以市(县)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各地总得分;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20分。总得分居全市前3位可获得“2011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优秀奖”;对比2010年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可获得“2011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