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和流动人口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和流动人口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期,但少数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2020年1月1日以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包括寄居人口、暂住人口、旅客登记人口和在途人口等),要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或社区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应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有市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和社区。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往返疫情重点地区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社区或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往返疫情重点地区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卫生健康部门登记报告。2020年1月1日以后来本市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4日18时前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居住登记。通报发布后来我市的流动人口,要在来实际居住地当日申报居住登记。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