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资金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布日期:2020.04.17
- 施行日期:2020.04.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疫情防控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资金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或转产提高产能,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867号),现就给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资金扶持事宜通知如下:
支持对象
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东省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项目实施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三)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的核算方式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
(四)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五)申报单位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
(六)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一律不予奖励。 奖励方式
(一)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比例:申报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按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确定奖励比例,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以发票等合法票据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具体奖励额度,防止关联企业设备交易虚高骗补。 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区主管部门需核实申报企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附件5)和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的具体数量(附件6)。
(二)项目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须通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henbao.gzii.gov.cn/,技术支持电话:020-83757009、83757014,技术支持QQ客服:1428954896)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流程:(4月17日-4月26日)
(1)注册:企业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并申请企业实名认证,完善本单位信息,点击“申报人管理”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已注册申报系统的单位可用原账号登录,无需重复注册。
(2)填报:由项目申报人账号登录后即可填报项目内容,提交企业管理员审核。
(3)网上提交:待区审核通过企业实名认证后,申报单位用管理员账号登录,审核所报项目,在系统提交给区初审。
申报系统于4月17日9:00开放申报,企业须在4月22日17:00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4月26日前盖章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区主管部门工作流程:(4月17日-4月27日)
(1)申报系统4月17日开放至4月26日,区主管部门即可对企业实名认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打印纸质材料,4月26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收集工作。若需退回企业修改、补充的项目材料,须在4月26日前完成企业修改提交、区审核、企业打印报送等全部工作。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须在4月27日前正式行文推荐并将带水印的纸质及电子版材料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合作处),同时将行文推荐的项目在系统中完成推荐,并将书面推荐文件扫描上传。 监督管理
1.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优先满足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2.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高骗补、弄虚作假、假冒伪造材料、有发票无实物的,一经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绩效评价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在三个月内对已获得奖励的申报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应高度重视,申报单位派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提交自评材料。具体评价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广州市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2.广州市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
3.申报承诺书(格式)
4.广州市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
5.项目技改前后设备投资明细表.doc
6.广州市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及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表
7.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0年4月17日
附件2
(封 面)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项 目 名 称:
支 持 方 式: 设备事后奖励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手机):
电 子 邮 箱:
附件3
本企业郑重承诺: 本企业未发生过因价格违法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行为。 本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本次申报项目的设备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区的财政资金支持;申报资料中的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的事实存在,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使用。 若申报获资金支持,将严格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返还所获资助的资金,同意有关部门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请在此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广州市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申报单位(盖章) |
| 所属区、集团公司 |
| 企业所有制性质 | |||
企业主营业务(含转产业务) |
| 企业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
是否加工贸易制造企业 |
| 注册时间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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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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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销售收入(万元) | 利润(万元) | 纳税额(万元) | 出口创汇(万美元) |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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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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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建设地点 |
| 项目建设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项目投资额(含税)(万元) |
| 财务已付金额(含税) (万元) |
| 按发票额计算(含税)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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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不含税)(万元) | 财务已付金额(不含税)(万元) |
| 按发票额计算(不含税)(万元) | ||||
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类别 | (据实填写以下一项或几项: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的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 ||||||
技改类别 | (填写:新增产能或转产产能) | ||||||
技改前所在生产线产能 | 技改后所在生产线产能 | ||||||
2020年1月10日-4月20日间新增或转产产能 | |||||||
2020年1月10日-4月20日间各级部门及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数量 | (调配或收储各级部门及政府全称及数量) 省级: 市级: 区级: 镇街: | ||||||
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 | 年 月 日 | ||||||
申报项目情况摘要,具体证明材料请填写附件2(不少于500字) | (填写项目改造情况、产能情况、实际生产情况及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新增税收;项目申报上一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全年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年度纳税合计等) | ||||||
三、审核意见 | |||||||
区工信部门意见:经核实,企业申报情况属实。 其中,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不含税)为 万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间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的具体数量 ; (若申报单位生产多种类别,请分别列明)。 (区工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如申报单位生产多种类别,应在同一栏中分别列出。
2.表格中涉及的各类产品单位应按规范填写。
3.表格中的相关数据须与附件4、附件5的对应数据一致。
4.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以下简称“各级部门及政府”。
附件5
项目技改前后设备投资明细表
填报企业(公章):
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类别: 表中如无特别注明的金额均填写不含税金额;金额单位:万元
一 | 技改后设备购置(含配套软件) 万元 | 备注 |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设备 数量 | 设备铭牌编号 或自编号 | 设备 厂商 | 设计产能 | 合同号 | 发票金额 | 发票 时间 | 发票 编号 | 支付凭证编号 | 同类设备合同号 | 同类设备金额 | 是否关联交易 | 是否进口产品 | 报关单或税单编号 | 对应技改前某台设备(填序号),若无则填“新增” | ||||
设备 产能 | 所在生产线 产能 | 含税 金额 | 不含税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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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技改前原设备购置(含配套软件) 万元 |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设备 数量 | 设备铭牌编号 或自编号 | 设备 厂商 | 设计产能 | 发票金额 | 发票时间 | 是否关联交易 | 是否进口产品 | 报关单或税单编号 | ||||||||||
设备产能 | 所在生产线产能 | 含税金额 | 不含税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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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备如无“同类设备合同号”,不应留空,且在对应栏中填“/”。
附件6
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及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表
填报企业(公章):
技改类别: 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类别:
序号 | 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 规格 | 调配或收储单位名称 | 各级部门及政府调配或收储 合格产品情况 | 技改前后生产线设计产能情况 | 新增或转产产能 | 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占新增或转产产能比例 | 产品对应生产线中的 设备组成 | |||
数量 | 时间 | 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 技改前所在生产线产能 | 技改后所在生产线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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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见()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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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线1设备1) |
(生产线1设备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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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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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见()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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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线2设备1) |
(生产线2设备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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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新增或转产产能=技改后所在生产线产能-技改前所在生产线产能。
2、各级部门及政府合格产品占技改后产能比例计算方式:各级部门及政府合格产品数量/新增或转产产能*8小时。
附件7
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有制性质 | 加工贸易制造企业(是/否) | 扩产/转产 | 疫情防控物资产品类别(多个产品类别要分行填写) | 新增或转产产能 (单位) | 项目总投资 | 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以及调配或收储数量 | 核定设备投资额(不含税) | 备注 | |||
时间节点 (X月X日) | 数量 | 80%奖励比例设备投资额 | 50%奖励比例设备投资额 | 40%奖励比例设备投资额 | |||||||||
合计 | |||||||||||||
企业所有制性质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