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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相关协议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关于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函〉的函》(冀医保函〔2020〕9号)转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上午10点前,向市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相关协议医疗机构。
  联系人:
  市医疗保障局 张燕 86687841 sjzybj303@163.com
  市财政局   张利斌 86688580
  附件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8号)(略)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关于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函〉的函》(冀医保函〔2020〕9号)(略)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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