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有关要求,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企业申请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挂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我省现行最低挂网价。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9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财务分类代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说明 |
H | LS250403107 |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检测、出具报告、数据存储、废弃物处理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 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