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239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实际,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复工复业准备
  按照属地原则,指导辖区内剧院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主体责任,进行风险评估,配备防护用品、加强防疫宣传、做好人员培训、排查安全隐患,落实环境消杀,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复工复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安全有序开放
  在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经属地政府同意,稳妥、有序恢复辖区内剧院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1.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中高风险地区暂缓恢复营业性演出活动。
  2.娱乐场所: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监控,防范聚集性风险。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KTV、迷你歌咏亭)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包间门口需明示限额人数;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消费者娱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限制上网人流。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包间门口需明示限额人数,消费者上网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疫情防控管理。要坚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及北京市相关疫情防控指南、指引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剧院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经营活动的指导和把关。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指导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强化部门协作,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3.做好服务指导。要加强对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复工复业工作的指导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要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推动消费者做好防疫防护。
  4.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复工复业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及北京市疫情防控指南、指引,开展预约、限流人员管理、防疫物品、场所消毒、应急预案等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联系人:胡斌  联系电话:85157370
  特此通知。
  附件:1.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2.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4.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演出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5.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娱乐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产业发展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文化市场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30%,应当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二、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场所防控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五)加强清洁消毒。演出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场演出前后,应当对场所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六)加强通风换气。演出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七)配备防护用品。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八)规范垃圾处理。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九)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置提示牌、摆放宣传品、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一)排查安全隐患。演出场所应当及时排查消毒用品存放、电源管理等安全隐患,并对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十二)鼓励线上服务。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鼓励采取二维码闸机验票,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鼓励云音乐会、空中剧场等线上演出活动,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三、演职人员和观众管理
  (十三)做好演职人员管理。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者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建立《演职人员健康记录表》。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并注意保持一定距离。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米。
  (十四)做好入场检测登记。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十五)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在入场、退场及观演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1米以上距离。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六)做好员工健康监测。演出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七)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演出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并做好个人防护。
  (十八)减少员工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者居家办公方式,员工上岗应佩戴口罩,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督促上班员工不串岗、不扎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九)建立沟通机制。演出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演出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二)加强外籍等演职人员信息核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含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职人员(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核验相关演职人员最近一次在境内演出批准文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演出主办方应配合做好演职人员身体健康检测,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督促指导暂时关闭场所。
  附件2
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产业发展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加强娱乐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娱乐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娱乐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暂停营业。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实行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监控,防范聚集性风险。   二、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五)实施预约限流措施。娱乐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等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限流限量。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建议在包间门口明示限额人数);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消费者娱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六)建立值守制度。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提醒消费者科学佩戴口罩,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聚集,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三、场所防控管理
  (七)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娱乐场所应当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八)加强清洁消毒。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进行全面消毒清洁(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者擦拭消毒),并对娱乐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专门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软质材料的座位可以增加布套并提高更换频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麦克风、点歌按钮、屏幕、座位、扶手、桌台等设备消毒或者更换。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设备按键、摇杆、代币及座位、扶手等相关附属设备进行消毒或者更换,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
  (九)加强通风换气。娱乐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当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十)规范垃圾处理。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十一)设置临时隔离区。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二)配备防护物品。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者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物品等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消毒物品,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十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置提示牌,张贴健康提示、显示屏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四)排查安全隐患。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五)做好员工健康检测。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及时安排去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六)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十七)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建立沟通机制。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十九)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娱乐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暂时关闭场所,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娱乐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二)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暂时关闭场所。
  附件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产业发展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上网服务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上网服务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暂停营业。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管理,防范聚集性风险。   二、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科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五)实施预约限流措施。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限制上网人流。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建议在包间门口明示限额人数)。消费者上网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六)建立值守制度。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对消费者未按要求科学佩戴口罩行为进行劝导,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三、场所防控管理
  (七)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八)加强清洁消毒。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者擦拭消毒),并对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进行专门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软质材料的座位可以增加布套并提高更换频次。营业期间,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以及座位、扶手等进行清洁消毒,做到“一客一消毒”。
  (九)加强通风换气。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十)规范垃圾处理。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十一)设置临时隔离区。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二)配备防护用品。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者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十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上网服务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显示屏等宣传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以及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四)排查安全隐患。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五)做好员工健康检测。上网服务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及时安排去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六)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十七)做好员工个人防护。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建立沟通机制。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十九)做好应急处置。上网服务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暂时关闭场所,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二)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暂时关闭场所。
  附件4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演出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产业发展处)
(本指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解释,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有序推进我市剧场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特制定本指引。   一、防控原则
  1.强化主体责任。演出场所需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开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演出场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的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员工管理,严格观众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开放安全有序。
  2.坚持常态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本单位疫情预防工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3.坚持属地管理。在我市疫情防控响应等级从二级下调至三级后,在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属地政府同意,恢复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全市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4.确保措施到位。演出场所应认真贯彻各项防控要求,逐项检查防控措施,在确保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方可恢复开放及使用。   二、防控管理
  (一)演出场所防控管理
  1.公告预约服务。演出场所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布恢复开放的具体时间、预约方式、服务项目、入场须知、注意事项等内容,在演出场所主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立疫情防控警示牌。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
  2.限流限量管理。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应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做好入座引导服务。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3.加强日常检查。开展开放区域的安全排查,在演出场所主入口设置体温测量设备。对公共活动区域、安技防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演出场所内物资安全,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演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4.加强清洁消毒。演出场所公共区域每日须按照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规范与标准及疫情消杀卫生要求做好清洁工作,在没有出现病人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场所,通常以清洁卫生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重点对剧院大堂、观众厅、观众座椅、通道、卫生间、电梯厅、电梯轿厢、自动扶梯、会议室、设备机房等公共部位及公共接触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演出场所为观众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公共区域应配备免洗消毒液,供观众随时使用。
  5.保持空气流通。应优先开窗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演出场所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应保证厢式电梯的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6.规范垃圾处理。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7.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二)员工防控管理
  1.做好员工管理。演出场所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个人不得带病参与演出)。提前做好对员工(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建立《演职人员健康记录表》。精简每场演出的演职人员。取消演出前后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环节。演员化妆时应保持间隔距离。
  2.做好员工健康监测。演出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3.加强防疫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员工演出场所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疫情预防工作,利用“健康宝”等APP手段,实行“绿码”上岗制。
  4.指导员工个人防护。演出场所后勤保障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及一次性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在为观众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工作服保持清洁卫生,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三)观众防控管理
  1.加强监测登记。演出场所要严格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等措施管理。观众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演出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对体温异常者劝其就近就医。
  2.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间隔距离。
  附件5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娱乐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产业发展处)
(本指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解释,由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有序推进我市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特制定本指引。   一、防控原则
  1.安全有序开放。在我市疫情防控响应等级从二级下调至三级后,在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属地政府同意,恢复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履行主体责任。娱乐场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开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的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员工管理,严格消费者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开放安全有序。
  3.坚持常态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本单位疫情预防工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4.坚持预约限流。娱乐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等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限流限量。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建议在包间门口明示限额人数);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消费者娱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二、场所防控管理
  1.加强监测登记制度。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循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北京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利用“健康宝”等APP手段,对消费者实行“绿码”准入制。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消费者在场所公共区域内应当科学佩戴口罩。
  2.加强场所日常检查。开展开放区域的安全排查,对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安技防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娱乐场所内物资安全,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3.加强防疫宣传。娱乐场所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4.加强清洁消毒。公共区域每日须按照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规范与标准及疫情消杀卫生要求,在没有出现病人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场所,通常以清洁卫生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重点对娱乐区、卫生间、电梯轿厢等公共部位及公共接触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麦克风、点歌按钮、屏幕、座位桌台等设备消毒或更换;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设备按键、摇杆、代币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消毒或更换,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具体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5.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应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
  6.规范垃圾处理。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7.设置临时隔离区。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三、员工防控管理
  1.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2.加强防疫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疫情预防工作,利用“健康宝”等APP手段,实行“绿码”上岗制。
  3.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娱乐场所后勤保障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及一次性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四、消费者防控管理
  1.加强监测登记制度。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循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北京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2.建立值守制度。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值守制度,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3.配备防护用品。公共区域应配备免洗消毒液,便于消费者随时洗手。工作人员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工作服保持清洁卫生,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附件6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产业发展处)
(本指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解释,由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有序推进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特制定本指引。   一、防控原则
  1.安全有序开放。在我市疫情防控响应等级从二级下调至三级后,在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属地政府同意,恢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2.强化主体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开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的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员工管理,严格消费者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坚持常态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本单位疫情预防工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4.坚持预约限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限制上网人流。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建议在包间门口明示限额人数)。消费者上网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二、场所防控管理
  1.加强监测登记制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严格遵循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北京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利用“健康宝”等APP手段,对消费者实行“绿码”准入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2.加强场所日常检查。开展开放区域的安全排查,对公共活动区域、安技防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物资安全,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3.加强防疫宣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4.加强清洁消毒。公共区域每日须按照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规范与标准及疫情消杀卫生要求,在没有出现病人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场所,通常以清洁卫生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重点对上网服务专区、卫生间、电梯轿厢、设备机房等公共部位及上网设备(电脑、键盘、鼠标)等公共接触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5.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应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
  6.规范垃圾处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7.设置临时隔离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三、员工防控管理
  1.做好员工健康监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2.加强防疫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疫情预防工作,利用“健康宝”等APP手段,实行“绿码”上岗制。
  3.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后勤保障、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及一次性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四、消费者防控管理
  1.加强监测登记制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严格遵循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北京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2.建立值守制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对消费者未按要求科学佩戴口罩的行为进行劝导,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人群聚集。
  3.配备防护用品。公共区域应配备免洗消毒液,便于消费者随时洗手。工作人员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工作服保持清洁卫生,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