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1个区县(市)或某条主要河流,3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3站以上6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某条主要河流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或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造成山洪灾害,或造成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或造成区域内主要道路中断,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5、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区县(市)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区域内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境内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者民航运输秩序混乱,境内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造成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5、造成城区大范围的市内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2.5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或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2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徒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 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1个区县(市)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火灾面积超过1000亩的,或发生在区县(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0亩的。
2、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2人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5、2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5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1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6、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7、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的。
8、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城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1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电网2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9、造成1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10、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1、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2、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2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区县(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的。
3、长沙城区发生霍乱、或霍乱疫情1周内在1个区县(市)内发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的。
4、1周内在1个区县(市)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5、在1个区县(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6、造成20人以上伤害,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2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机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事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事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100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省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城区较大范围1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3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者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的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或1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因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故。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1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3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3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2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报送要求
(一)报送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发事件(含水上、铁路、空中等)发生所在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均是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单位;
(二)报送时间。
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电话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2小时内上报突发事件报告表(附后),然后续报详细情况;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三)报送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以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准,否则视为未报;突发事件信息在电话、传真报送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政务内网、应急平台进行报送,要利用辖区图像监控系统,积极采集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可视的指挥条件。 本范围与标准自2012年8月5日起实施。
附件: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表
附件:
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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