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3]4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国内外舆论的热点。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关系到我市的对外形象和新闻媒体的信誉。近几年,我市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在维护大局、稳定社会和妥善处理事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报道不够及时、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通知如下: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要把握原则,注重效果
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注意报道党和政府所做的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报道必须遵循新闻规律,不得进行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不得展示和渲染案件细节、伤亡惨状等。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特别是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市形象的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 明确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责任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办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社会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活动、火灾事故、恶性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涉及农业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和洪水泛滥等灾情的,分别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负责;涉外和涉及港澳台事件以及民族、宗教、人权、“民运”等问题的,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外事办、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涉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由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述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管工作范围,提前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明确新闻发布的组织领导、新闻发言人、新闻通稿提供责任人及新闻发布内容和通稿审核程序。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新闻发布预案要立即启动,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提出新闻报道建议,对新闻稿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一般情况下,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在3小时之内提供新闻报道通稿。 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要及时介入工作,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要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具体采访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难以把握的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主持并召集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记者,由处置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通报情况。 畅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信息渠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市属新闻单位及记者在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单位和主管部门瞒报、漏报、迟报和封锁消息,导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要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及其人员,都不得擅自通报事件情况,不得滥发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害侦察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经过审批。要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商业网站和手机“群发”短信息的管理,严禁传播歪曲事实、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偏激情绪、制造社会恐慌气氛等各种有害信息。对违反规定、不守纪律、自行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媒体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20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