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关于进一步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运行,更好服务群众生活,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1.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并且符合条件的给予设备购置补助。对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鼓励加班加点生产,员工加班工资在工业发展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相关税收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地方留存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涉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单独列出〕   2.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企业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指导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外贸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带来的损失。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经县(市、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妥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加大对重要医用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以及生产、供应衣食住行相关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且有发展前景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免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协调银联落实对辖内收单机构的疫情防控专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支持防疫物资储备、医疗救助、防疫等相关企业争取应急贷款。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按照央行实际提供的再贷款利率的50%安排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从财金互动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级财政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展期1年还款,展期内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   5.保持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引导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疫情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借机炒作、曲解政策等行为。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渡过难关。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推进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减免在四板市场挂牌的卫生健康服务类企业挂牌融资手续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   6.延期交纳水电气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交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交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明星自来水公司、遂宁水投公司、万通燃气公司、川港燃气公司、兰林自来水公司)   7.支持减免中小微租户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视情况免收1-3个月房租(或租期顺延1-3个月),疫情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鼓励大中型商场、市场运营方、个人物业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支持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8.加快审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参照《遂宁市工业项目"容缺预审"实施意见(试行)》(遂府办发〔2019〕21号文),对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限时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并配备专门的项目秘书全程代办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9.设立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开设专门窗口,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等实行专人办理,做到即到即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责任部门:遂宁海关、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0.简化政府采购程序。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促进大数据应用推广。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促进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积极推广"四川群防快线平台",实现疫情申报、防控、问诊等线上服务。利用省大数据中心下发数据,开展数据收集分发、筛选排查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三、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   12.加大防控资金投入。市、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投入,绝不能因财政资金未到位影响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县(市、区)、市直园区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对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要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开辟捐赠绿色通道,督促相关组织及时公开并用好捐赠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3.强化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保基金,及时结算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充分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治疗。(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4.落实工作补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对应急响应期间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可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先做好台账登记,待国、省明确具体政策执行口径后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15.强化医护工作人员保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及时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经济社会运行服务保障   16.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建立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保供稳价工作预案。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等优惠政策。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享受免费通行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防疫检验时,优先疏导车辆、优先体温检测、优先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   17.加强市场监管。加强重点场所监管,突出对农(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开展检查整治,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每日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遂宁海关)   18.做好返(离)遂人员服务管理。到达遂宁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达遂宁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全面保障居家隔离人员、集中隔离人员以及留遂外地游客的生活所需,所在社区、定点酒店要把生活必需品的采购、生活垃圾转运等责任落实到专人,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确保管控期间群众日常生活有序和稳定。做好离开遂宁人员服务管理,对已解除医学观察人员需外出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机构配合,为其出具已解除监督性医学观察证明,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其乘车。认真实施2020年遂宁市"春风行动",统筹兼顾保障农民工返岗出行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农民工服务中心)   19.加强城市智慧服务。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用,提供7×24小时服务,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对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在内的有效投诉即接即办。建设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四级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预约办、代理办",便利群众办事,避免人员聚集。在2020年3月31日前,邮政寄递发票暂免收取邮寄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领取发票、办理发票增版增量等予以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热线中心、市税务局)   20.做好运输需求响应保障。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组织相关经营者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满足群众必要出行需求。坚决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卡拦截、擅自断路阻断交通。认真落实"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严查封路、堵路现象,迅速恢复道路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相关措施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