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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指导意见
(黑司通〔2021〕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迅速遏制疫情反弹蔓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大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依法执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认真梳理应对疫情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准确掌握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做到依法履职、执法有据。   二、强化重点领域执法
  强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重点领域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举报方式的宣传,完善举报快速响应机制。要聚焦畜牧产品和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以及医疗、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充分发挥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作用,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督导和抽检,有效防范疫情传播。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通信管理、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执法。发现有危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要第一时间予以查处。   三、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
  对于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制造混乱、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以及野生动物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查处机制,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依法审慎作出决策,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既要依法依规坚决果断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也要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执法协调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协调,强化对本地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和问题。强化执法保障,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执法一线工作需要,确保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规范有序开展。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本地疫情防控法治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复核、及时回复。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要及时交办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省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行为,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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