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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疗机构特别是疫情定点救治医院及发热门诊作为救治防疫工作的主战场,发挥了突出作用。近期,全国陆续发生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案件,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确保疫情期间医院平稳有序地开展救治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凡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殴打、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追逐、拦截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哄抢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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