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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等相关事项安排的通告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等相关事项安排的通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等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审判、执行等相关事项安排通告如下:

  一、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证据交换、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时间由办案人员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确定并按规定通知。2月3日起原定来院进行的诉讼活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上诉期限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届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3日;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届满的,届满时间均顺延至2020年2月3日。   三、自2020年2月3日起,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窗口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涉诉群众申请立案的,可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线办理。申请再审等立案信访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务请预留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申请再审立案”“邮寄申诉”,本院工作人员将与您联系。   四、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等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的,可选择微信小程序“陕西移动微法院”或联系办案法官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箱等途径办理,尽量减少外出,避免现场提交,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五、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亲自到法院办理的审判、执行等相关事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信息核查登记。未佩戴口罩、未接受体温检测或拒不说明近期旅行情况特别是有无隔离检查、接触病例经历的,不得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等办案、办公区域。体温异常人员,务必先行就诊。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因疫区交通管制等情况影响,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申请延期。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将尽可能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直播,需要旁听人员可“在线旁听”,一律不得参与现场旁听。   八、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原则上暂停集中执行行动等外出执行办案,暂停与公安机关的协控机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本院实施财产保全、查控、处置等措施的,原则上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因疫情防控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九、本通告所列措施,至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终止。
  请涉诉群众随时关注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留意相关信息。疫情防控期间,本院调整相关工作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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