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服〔2012〕41号)
福州市传染病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特需病床床位的请示》(榕传〔2012〕22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号)精神,本着不超过省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控制比例的原则,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派专人对你院上报的特需病房配备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研究,核定你院各类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院可以下浮确定具体的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你院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特需病房所在病区、房号、床号及收费标准,供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特需病房。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对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前已入住尚未出院的患者,继续按原床位费标准收费。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
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特需病房床位及收费标准
病 房 类 型 | 病房所在位置及病床号 | 床位 数量 (张) | 最高收费标准 (元/床日) | 说 明 |
高 档 套 房 | 第七病区:39-44床 | 6 | 600 | 不再另收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母婴同室的婴儿床位费、陪护人临时卧具租用费。对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不再收取消毒费。院外电话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 |
单
人
间
| 第一病区:1床 | 1 | 240 | |
第二病区:1床 | 1 | |||
第三病区:1床 | 1 | |||
第四病区:1床 | 1 | |||
第五病区:1床 | 1 | |||
第六病区:1床、10床、13床、21床、 36床 | 5 | |||
第七病区:1床、3床、5床、7床、9床、11床、45床、46床 | 8 | |||
第八病区:43床、45床、47床、49床 | 4 | |||
第九病区:43床、45床、47床、49床 | 4 | |||
第十病区:43床、45床、47床、49床 | 4 | |||
第十一病区:43床、45床、47床、49床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