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做好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工作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做好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因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系列贯彻落实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前一阶段我市集中开展走访救助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为持续做好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工作,进一步织密织牢社会民生安全网,现提出如下意见。
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一)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要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村(居)民代表、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持续摸排辖区内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而导致收入下降且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全部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不低于保障标准的10%增发低保金。要加快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和“全省脱贫攻坚问题整改清零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较高返贫风险建卡贫困人口和生活困难非建卡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用好、用活、用够脱贫兜底对象分类保障、单人入保、低保渐退救助、就业成本扣减、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等兜底政策措施,切实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二)强化临时救助兜底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群众(含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符合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对象,在申请相关救助期间,可视情况先行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有效解决申请过渡期生活困难。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为无法返岗复工、连续数月无收入来源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适当发放临时救助金,及时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
(三)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精准认定特困人员,扎实做好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及时调整、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确保救助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及时安排集中供养,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要明确委托照料人和照料护理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定期巡访探视制度,确保其日常生活、疾病治疗、照料护理得到基本保障。
(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结合全国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大街面巡查力度,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务工无着临时遇困外来人员,按规定劝导或者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予以救助。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控、源头治理责任,加大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关爱救助力度,防止再次外流乞讨。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及时为务工无着等临时遇困外来人员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继续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众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按规定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及时足额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以及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综合运用救助措施助力脱困
(六)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就业创业。鼓励和扶持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困解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扶持政策。适度降低企业税费,减轻企业运行压力,保证企业复工复产平稳运行,确保岗位输出稳定。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农村物流、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乡村振兴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本地困难群众就近就业。组织开展厨师、电焊、机械驾驶、园区工种等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当地困难群众就业。对因疫情影响临时陷入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中受疫情影响未就业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开发一批临时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七)全面实施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对因疫情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等。统筹运用学校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采取减免费用、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给予慰问金等方式,解决学生实际困难,确保不因疫情影响而失学、辍学。
(八)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因疫情受困人员等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2020年7月至12月,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疫情受困人员(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现行救助政策和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提高10%。
(九)加强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采取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及时对因疫情影响,家庭经济骤减,不足以支付房屋租金的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住房保障。暂缓催缴公租房租金,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违规记录,各区县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滞纳金、违约金等。 助力特殊困难群众解困工作
(十)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要筹集资金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农业生产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三留守”人员等困难群众及时给予帮助。村(社区)要组织党员干部为困难群众送生产原料、送种养技术、援助或购买必要的劳动力,确保困难群众发展应季农副业、及时收割储粮,防止疫情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要帮助困难群众拓宽销售路径、打开售卖渠道,防止农副产品积压囤货,确保家庭收入增加。
(十一)关爱帮扶城镇困难职工。结合疫情防控持续抓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及时将因疫情致困的符合困难建档条件的职工纳入工会困难帮扶范围,落实精准建档分类帮扶措施,通过加强就业指导、创业扶持、临时救助等,确保到2020年底我市深度困难职工全面脱困。 坚决扛起解困工作政治责任
(十二)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查找思想认识、工作措施、要素保障、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差距,增强持续做好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务必抓好各项救助帮扶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属事责任,凝聚工作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总体设计、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区县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的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十四)统筹资金保障。要把保障因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摆在民生工作的首要位置,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加强资金统筹,增加经费预算投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和曝光违规发放、超范围支出、贪污挪用、套取截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五)强化监督问责。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落实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解困工作中不实不细、措施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对敷衍应付、作风飘浮,工作抓而不细、抓而不实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问责;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