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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破产法庭关于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九条措施

重庆破产法庭关于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依法妥善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市委工作安排、市高法院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九条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前谋划,主动作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破产审判,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影响。   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疫情防控期间,引导通过邮寄或者网络方式提交立案、信访等材料。针对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交预约立案申请。   3.推动网上远程办案。疫情防控期间,审判人员、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工作。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做好解释工作。审判人员、管理人可以综合应用多种通讯方式,畅通与债权人、债务人等联系渠道。   4.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被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对于具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条件的,及时做好沟通释明工作,引导进入相应程序。   5.落实企业接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企业现场接管的,应当及时通过线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人员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告知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强化对继续经营企业的监管。针对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审判人员指导管理人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方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稳妥有序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落实破产财产监管责任,避免财产价值贬损。   7.妥善审理重整案件。在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管理人应当有序开展投资人招募、尽职调查、协商谈判、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期限的期间。   8.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审判人员督促管理人定期报告破产程序中的日常工作、案件推进情况,要求管理人及时报告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指导管理人梳理破产案件中有关对外债权、诉讼执行、财产保全等涉及权利行使时限的事项,并依法及时处理。   9.用足用活纾困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符合税费减免、金融贷款展期、信用修复等相关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应及时主动申请适用纾困政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重庆破产法庭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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