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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VI级 蓝色)
  1.3.2 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
  1.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
  1.3.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红色)
  1.4应急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4.1 医疗机构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2.5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2.5.2 应急联动
  2.5.3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1.3 报告内容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4.3突发事件的确认
  5、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 一般(VI级)和较重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反应
  (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3)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反应
  5.2.2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2)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3)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反应
  5.2.3 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2)各级人民政府的反应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
  6、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6.1.2 常规监测
  6.1.3 信息系统
  6.1.4 科研和国际交流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6.2.2 经费保障
  6.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附则
  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VI级 蓝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Ⅵ级):
  (1)腺鼠疫病例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1.3.2 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黄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县(区)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橙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1.3.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红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应急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 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内江电信分公司、内江移动分公司、内江联通分公司、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爱卫会、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外事办、市红十字会、内江军分区、武警内江支队、武警内江消防支队等。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做好受灾人群心理咨询、康复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事后评估。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国家资金,加快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卫生体系,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市政府救灾办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并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由内江电信分公司、内江移动分公司、内江联通分公司共同组成的“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队”,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讯保障。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域外疫情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除“四害”,组织城乡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传。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质监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做好医保对象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生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市政府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负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培训。
  内江军分区应地方商请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内江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武警内江消防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险情,负责将伤病员移送到安全地带,必要时配合武警内江支队、内江市公安各支队做好现场控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文件的制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2.1.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应急专业机构有市、县(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120急救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动物检疫及商品检疫机构等。由专业机构组成医疗应急救援队、疫情流调队、消杀队、卫生执法监督队、健康教育及督导队等应急队伍。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地方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畜牧部门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入境的商品、动物进行检验检疫,交通、卫生主要负责对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因人畜共患疾病,动物疫情危害造成的人间疫情,由畜牧部门承办,其它部门协办,组织处理动物疫情。卫生部门组织处理人间疫情。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核设施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由环保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2.5.3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略)
  3.1 监测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和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它部门和机构收集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上述相关机构通报。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督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市(县、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按到报告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并同时报市卫生局。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图)(略)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处理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卫生部门的授权,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4.3、突发事件的确认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级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 一般(VI级)和较重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反应:
  一般或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向本级政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给予协助、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确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可提请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处理方案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区)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作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反应:
  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2.2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并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采样与检测;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按规定向其他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人员疏散及安置;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必要时,建议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3)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反应:
  市、县(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5.2.3 特大(Ⅰ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组织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在国务院、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的指导下,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
  (2)各级人民政府的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处理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非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作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要建立覆盖相关专业,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对应急专业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6.1.2 常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全市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
  6.1.3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含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反应工作,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4 科研和国际交流
  市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保证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应急设施等。
  6.2.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区)卫生部门应按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资金专项经费储备,并每年由财政补充上一年度资金支出,保证专项资金储备足够、适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应急处理工作,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6.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类专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具体工作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 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有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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