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服务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降低运营成本
1.减免服务业企业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交通物流和旅游行业企业,房租实行“两免四减半”,2个月租金免收、4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2.减轻服务业企业税收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疫情期间经营受到影响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核定经营额,减免相应的核定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强化服务业企业用水保障。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经营企业2020年2、3、4月份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
4.强化服务业企业用电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支持服务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服务业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的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责任单位:威海供电公司)
5.强化服务业企业用气保障。暂停燃气抄表业务,缓收用气费用,威海港华燃气公司对住宿餐饮企业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按每立方米优惠0.05元进行结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威海港华燃气公司)
6.强化服务业企业通信保障。推动复工服务业企业与通信运营商加强业务对接,全市服务业企业免费使用云视频服务、云电脑业务、疫情宣传彩信、热成像人体测温等业务。根据标准资费一次性缴费一年的新装互联网专线用户,再免费赠送3个月的用网周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商场、酒店、餐饮企业,缓收3个月通信费用,缓收期间确保按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疫情期间,酒店客房机顶盒按原缴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威海联通公司、威海移动公司、威海电信公司、威海广电网络公司)
7.加大服务业企业用工补贴力度。对2019年度住宿餐饮业入库税费缴纳100万元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入库税费缴纳2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用工补贴,参保职工100人以下的按实际用人人数补贴,参保职工100人以上的按100人进行补贴,每人标准每月300元,自2020年2月起,连续补3个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确保稳定就业
8.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9.减轻服务业企业社保缴纳负担。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首次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缓缴期限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服务业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服务业企业应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0.加大服务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服务业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服务业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威海银保监分局)
11.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服务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满的,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保障服务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每人每月1719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重点支持面向服务业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通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劳动者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优化服务保障
14.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20年辖区各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旅游等行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同时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实现2020年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指导合作银行用好市级信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对在疫情期间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确认为不良且符合规定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40%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16.实施贷款财政贴息。对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服务业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17.减轻文化旅游类企业负担。做好2020年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将更多文化旅游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中。全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暂退已交纳数额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除外)。凡1月24日前投保出单202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减免业务暂停期间责任险保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18.减轻服务业企业住房公积金负担。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低至单位和个人各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服务业企业延期启动执法程序。对职工反映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问题,以协调为主,暂时不启动执法程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19.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引导交通运输企业推出外省市职工返岗定制化包车服务,按照成本价对需集中运输的外省市职工逐一接回,助力服务业企业复工。如服务业企业确有困难或遇到特殊情况,所需费用由企业注册地县级财政和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活必需品和人员应急运输的运输车辆,免费通行高速公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
20.根据服务业用工特点,结合疫情防控,分批有序科学复工。批发零售、现代物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在做好疫情控制、保障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由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统一安排,有序复工;信息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企业,可采取居家办公、网上办公的形式复工;旅游业等大量集中人员、防控隐患较高的企业,组织职员搞好业务学习培训,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科学有序复工。(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部门)
21.加快全市各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兑现进度,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抓紧落实2020年度全市各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倾斜,优先扶持服务业企业开展新业态项目。鼓励商场、酒店、餐饮企业大力发展线上、外卖、社区服务项目,对符合标准的项目进行适当政策支持。加快各类服务业项目资金审核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争取全市各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3个月内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财政局)
22.加大服务业项目推进力度。对2020年110个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网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推动在建、续建服务业项目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加快开工一批新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3.积极协调意见实施期内出现失信行为的服务业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推动转型发展
24.推行服务业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线上理论学习+线下技能实训”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引导企业职工先通过互联网培训平台参加“在线理论培训”,待疫情解除后再组织参加现场技能实操培训,对完成培训学时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合格的,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通过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安排。对6月30日前完成线上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按照5元/学时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探索推行“共享员工”模式。引导因疫情影响暂时业务减少、员工富余的服务业企业,向有用工需求的其他企业协议派遣员工,让经过健康排查、检疫的员工加入临时用工队伍。对于为其他企业转移商场、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员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原则上应购买酒店、餐饮企业提供的分散供餐服务,食堂服务费或劳务费等服务费用的给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
27.重点围绕互联网医疗、智慧药房、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网络营销、智能配送、电商平台等服务业新业态,培育新经济业态和消费新热点,打造经济新增长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
28.市属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的经营事项,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特殊处理。针对疫情影响,有关主管部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对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予以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有关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台有关具体落实措施,支持服务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具体意见条款延长执行至规定期限。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我市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