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宁财[综]发〔2020〕500号
- 公布日期:2020.10.26
- 施行日期:2020.10.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财(综)发[2020]500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和《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疫指发〔2020〕5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强化各级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水平,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现就我区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同意我区临时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待疫情结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自行废止。 我区疾控机构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的收费主体。 疾控机构征收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疾控机构征收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