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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确保防控期间我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稳定有序,为疫情防控相关科研和检验检疫的实验动物供应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单位要按照属地和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提高防控意识。切实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科学精准防控,扎紧防控关口。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硬隔离等措施,确保全覆盖、不遗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作人员经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方准予上岗。   三、加强流程管控。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全流程监测防控,认真对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开展自查,特别是对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等设施内外环境要落实专人定时进行严格消毒、灭菌,同时做好运输过程的防护管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四、强化科研保障。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要优先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科研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的实验动物供应,确保相关工作能够及时开展。   五、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完善本单位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到应防尽防。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实验动物非正常死亡,尤其是批量死亡情况,要立刻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协助查明原因。
  请各单位把疫情防控作为近期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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