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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经市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方面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相关要求
  1.企业降比、缓缴获准时当月住房公积金尚未缴存的,从批准当月起执行;当月住房公积金已经缴存的,从批准次月起执行。
  2.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期满后恢复原缴存比例,逾期不主动恢复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恢复至原缴存比例;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为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分期补缴的,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
  (三)所需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决议。
  3.《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一式三份);
  4.申请日当月或上月的《社会保险结算单》。
  (四)申请方式
  1.企业申请原则上采用“不见面”形式,可通过EMS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符合条件的且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五)申请企业需做好以下工作
  1.决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申请降比缴存的,应明确降低后的缴存比例、降比期限;申请缓缴的,应明确缓缴期限、职工工资代扣方式、补缴计划(补缴方式,补缴期限)等相关内容。决议内容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确定。
  2.应将企业获准降比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全面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3.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或分期补缴期间职工调职、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先办理补缴手续。
  4.企业在获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时应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处理好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   二、关于对受疫情影响职工的帮助方面
  (一)实施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二)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的有关规定仍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房金〔2020〕15号)执行。免收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期限暂设定为自2月1日至6月30日。
  (三)操作流程
  1.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核实单位已办理公积金缓缴的,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职工无需提供相应材料。
  2.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申请减免贷款逾期罚息的,职工可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以减免贷款逾期罚息。职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名单,减免贷款逾期罚息。
  上述人员的“宽限期”暂设定为2月1日至6月30日。宽限期内不做逾期处理,免受逾期罚息。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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