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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辽交运〔2020〕152号)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严格执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交通运输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和疫情防控措施,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海关、边检、海事、卫健等部门密切沟通配合,切实做好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且船舶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督促航运企业和辖区内港口经营人,按照《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通过船舶健康宝主动填报、动态更新航运企业、船舶、船员及监督管理等各类相关信息,并做好“健康码”使用工作。   三、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航运公司严格落实内外贸兼营船舶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在船船员疫情防控管理,严格遵守除伤病船员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员不上船的“三不”承诺。   四、出示绿色“健康码”的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港期间,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港口经营人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国际航行船舶提出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并按照《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交运明电〔2020〕61号)文件要求,确保内外贸兼营船舶、船员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实施有效管控。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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