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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缓解企业困难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职工负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个人,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说明情况后,延缓至疫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疫情解除后及时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三、优化提取办理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   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要求,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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