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
(甬财政发〔2020〕94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保障,落实应对疫情各项政策措施,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最重要的任务。按照财政部提出对疫情防控资金实行全流程监管、加强追踪问效的相关要求,突出防控资金“效率与效果并重”,在迅速出台政策措施、拨付疫情防控资金的同时,更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得准、管得住、用得好、效益高。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疫情防控资金范围
疫情防控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资金。包括: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驰援武汉医护人员的出差补助等;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设备与物资的经;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的应急生产和采购环节所需的补助经费;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的与疫情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安排的各类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再贷款贴息资金。
(三)按照《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安排的各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疫情期间保证居民生活需要的粮食、“菜篮子”、食盐等重要民生物资储备、调运所需的财政资金。
(五)其他疫情防控相关资金。 开通绿色通道,简化事前绩效管理
(一)疫情防控期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新增或调剂使用的资金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二)绩效目标执行补录备案制,即:先行申请下达资金指标,疫情防控期结束后3个月内据实编制绩效目标,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强化事中跟踪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资金主管部门要守土有责,在优先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的基础上,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安全高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一)突出效率原则,确保渠道清晰。各部门收到疫情防控资金后,要按照实际需求,尽快拨付使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和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账务齐全、手续完整。
(二)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定期绩效监控机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对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保障支出,要重点关注医疗物资采购和医护人员待遇保障落实情况,以及患者救治费用结算效率等,杜绝出现人民群众因费用问题不敢就诊、因经费问题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现象;对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补助资金和专项再贷款贴息资金,要重点关注相关各类补助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投放,有效支持企业及时有序复工,增加防疫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给,扩大防疫物资生产产能,降低中小企业成本;对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要重点关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支出,严禁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在防控资金绩效监控中,各部门、各地区对于支出进度缓慢,偏离疫情防控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可停拨、冻结资金额度,并收回违规资金。对于监控发现资金安排与使用严重不符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实施事后绩效评价,完善卫生应急资金管理
(一)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各资金使用部门应在半年内组织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重点抽取具有长期性、涉及竞争性领域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项目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科学合理组织绩效评价。合理制定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体系:过程部分应重点关注组织、采购、资产、监管、档案等管理情况;产出部分应细化明确数量、质量、时效等;效益部分应围绕经济社会效益、受众对象满意度、可持续影响。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公共卫生应急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减少和避免应急资金重复投入、低效无效、损失浪费等。
(三)涉及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的疫情防控资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应组织本地区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及时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使用高效有效
各部门、各地区要牢固树立防控资金绩效责任主体意识,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有序做好疫情防控资金的绩效管理,在非常时期提高防控资金使用效益,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向社会交出一份防控资金明白账、满意账。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