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继续减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在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0〕1号)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基础上,对承租市、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群团组织、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继续减免2020年5月—7月(3个月)租金,合计减免不超过6个月租金。对财政补助类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继续减免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训、教育等机构除外),除免收2020年上半年3个月租金外,再暂缓收取3个月房屋租金。对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鼓励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房屋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承租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倡导成员单位免收、减收、缓收房屋租金。对免、减、缓租金让利较大的企业,在申报各级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安排,并在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时对企业突出贡献者予以倾斜。(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鼓励自然人减免经营性房屋租金。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主动为市场主体减免经营性房屋租金的自然人,在其出售该房产并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后,由个人申请,经区县(市)政府认定,根据其减免房租额度给予个人所得税不超过10%的补助。同时,在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社保、医保、房产过户、子女入园入学等涉及行政服务类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受理。(各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   五、推动驻哈央企减免经营性房屋租金。协调争取驻哈央企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执行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企业业绩的,在其年度考核中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央企总部认可。(市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六、鼓励减免培训、教育等机构房屋租金。培训、教育等机构承租市、区县(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营用房从事培训、办学等活动,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或暂停培训且不裁员的,免除其2020年2月—7月合计6个月房屋租金,再暂缓收取5个月房屋租金。(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七、加强税收支持。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相关服务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其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12月属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八、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完善基于不动产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对因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导致出租人还贷资金不足、无法按时还贷的,督促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要求,落实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规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加强征信支持。将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主体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平台推送出租主体信息清单,对因减租、降租而造成单位和个人经营困难或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而未能及时还款,后期正常还款的,经单位(个人)申请,给予其征信逾期信用记录修改处理。(市营商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稳定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牵头单位要于7日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加快兑现落实,加强跟踪问效,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