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21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我市现行线下诊查费价格政策执行,如遇线下诊查费价格调整,首诊服务价格相应调整。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系统更新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9日起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