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成医保办发〔2020〕19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做好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延、缓缴医疗保险费
(一)我市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长期照护保险,下同)的企业和经营主体,2020年当期应缴医疗保险费可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一并延期至2020年7月底。
(二)2020年7月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补缴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医疗保险费。 放宽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事项申报时限
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基数变更等申报缴费事项的,可放宽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鼓励企业和经营主体通过网上经办办理有关业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一)企业和经营主体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事项时,企业和经营主体应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业务。
(二)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个人医疗保险权益。
(三)缴费义务主体补缴费用后,应及时为参保人员个人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