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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2]415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变化,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病对渔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2月5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病确认
  1.5疫情分级
  1.6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分工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报告
  3.3预警
  3.4疫情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2响应级别
  4.3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监测评估
  5.2恢复生产
  5.3灾害补偿
  6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地方预案
  7.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4联系方式
  7.5生效
  8附录
  8.1疫病信息报告格式
  8.2疫情信息报告格式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病对渔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⑴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建立以事发地渔业主管部门为主,省、市、县协同应对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⑵依法防控,快速反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渔民防范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建立健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不断提高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   1.4 疫病确认
  疑似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的,由市级或县级相关实验室确认,市级或县级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省级实验室确诊。疑似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实验室确诊,省级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1.5 疫情分级
  依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划分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三级。
  1.5.1 重大(Ⅱ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疫情:
  一类、二类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1.5.2 较大(Ⅲ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疫情:
  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一类、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性流行。
  农业部或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其他较重水生动物疫情。
  1.5.3 一般(IV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疫情:
  在1个县(区)内发生水生动物一、二类疫病暴发性流行,造成大面积死亡和严重损失。
  省海洋与渔业厅或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水生动物疫情。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业生产严重损失、水域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福建省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设区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小组:
  组长: 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渔业生产副厅长
  副组长: 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和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成员:计划财务处处长、资源环保处处长、防灾减灾处处长、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省水产研究所所长、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所长和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管副站长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渔业处处长担任。
  2.1.2专家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单位的专家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省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2成员单位
  渔业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疑似疫情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认定和水生动物疫情影响评估工作,确认疫情等级,提出启动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重大(Ⅱ级)水生动物疫情控制方案和实施;指导和监督疫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疫情调查处置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解决应急处置经费。
  资源环保处:组织监测机构对疫区渔业水质环境进行跟踪监测。
  防灾减灾处:协助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工作。
  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协调疫区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指导、督查设区市和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突发水生生物疫情报告等的受理和信息传递工作。
  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疫病的诊断和认定。
  省水产研究所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参与疫病现场调查、取样以及有关疫病的检测和诊断等工作。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协调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疫区开展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服务。
  2.2.3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
  ⑴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⑵对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处置技术方案提出建议;
  ⑶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1 监测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照计划实施监测,具体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3.2 报告
  从事水生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等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性水生生物死亡事件或流行病暴发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为疑似疫病导致的,按下述程序报告:疑似三类疫病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疑似一、二类疫病的,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初步诊断,并在2小时内上报省厅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病报告后,应及时确认疫情并在2小时内报告: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重大(Ⅱ级)疫情的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较大(Ⅲ级)疫情的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Ⅳ级)疫情的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2.2 报告内容
  3.2.2.1疫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养殖品种和来源,临床症状、疑似病原、发病面积、死亡率、已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疫病报告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
  3.2.2.2疫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疫病名称、流行范围、发病时间、养殖品种和来源,发病面积、危害程度、经济损失、疫情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   3.3 预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生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水生生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级别的预警。   3.4 疫情发布
  经农业部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水生动物疫情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省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水生动物疫情。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响应。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响应级别
  4.2.1 一般疫情(Ⅳ级)
  ⑴县级响应
  县级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对染疫动物采取治疗、消毒、无害化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⑵设区市级响应
  设区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到位,组织协调和指导疫情处置工作。及时向未发生水生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
  ⑶省海洋与渔业厅响应
  省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组织协调和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疫区所在地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4.2.2 较大疫情(Ⅲ级)响应
  ⑴设区市级响应
  设区市级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必要时对染疫动物采取扑杀、消毒、无害化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⑵县级响应
  疫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设区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⑶省海洋与渔业厅响应
  省级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到位,组织协调和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疫区所在地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及时向未发生水生动物疫情的设区市通报疫情。
  4.2.3 重大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⑴省海洋与渔业厅响应
  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必要时对染疫动物采取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2)设区市、县级响应
  疫区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厅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4 非疫情发生地区的预警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⑷开展对养殖、运输、加工与流通环节的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渔民防护能力和意识。   4.3 响应终止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响应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认为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再次暴发风险较小时,响应单位可终止应急响应。
  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1 监测评估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后,疫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原疫区的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追溯疫情发生原因,评估影响,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恢复生产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帮助疫区对养殖设施进行改造和恢复性建设,依据有关规定恢复生产。   5.3 疫灾补偿
  对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水生动物、销毁的水生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养殖者造成的已经核实的经济损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6.1 人力保障
  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人员,应立即参加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抽调临时工作人员时,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优先保障。
  依法提请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包括诊断、消毒、防护、捕捞、救生、运输、无害化处理、通讯等物资和设备。提请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疫工作需要,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6.4 技术保障
  成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策略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并确保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突发水生动物疫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研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培训,举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工作能力。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疫病:根据2008年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其中水生动物疫病包括:
  一类动物疫病(2种)
  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17种):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17种)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疫情:本预案所称“疫情”是指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7.2 设区市、县级预案
  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管理。预案应根据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更新。   7.4 联系方式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电话:0591-87857649,传真:0591-87846912.
  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廖碧钗,电话:0591-87878928,传真:0591-87803207。   7.5 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1 疫病信息报告格式
  标题:(疑似)水生动物疫病报告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县(市)
  发病品种:
  品种来源:
  症状描述:
  疑似病原:
  发病面积:公顷
  估算死亡率:%
  经济损失(估算):万元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报告单位(人): (盖章、签字)
  报告时间: 年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8.2 疫情信息报告格式
  标题:(疑似)水生动物疫情报告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县(市)
  发生单位、区域:
  发病品种:
  可能/确定疫源:
  症状描述:
  发病面积:公顷
  估算死亡率:%
  经济损失(估算):万元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初定疫情等级:
  报告单位(人): (盖章、签字)
  报告时间: 年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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