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药监办药二〔2021〕172号
- 公布日期:2021.05.29
- 施行日期:2021.05.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的通知
(粤药监办药二〔2021〕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提高监测的科学性、靶向性,提高登记报告的“准确率、及时率和覆盖率”。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分专家对原制定的《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进行优化,制定了《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时,须在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并将企业信息登记报告执行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9日
2021年5月29日
附件
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
一、中成药
二、化学药
备注:以上所有药品包含儿童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