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控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动态调整我市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我市现行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为每人份120元。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的,每人份4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的,每人份30元。 市、区疾控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20]40号)文件中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